秒懂税务丨湖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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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湖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2021年第3号)已明确: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以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分别以其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增值税预缴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四、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以其机构所在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五、实行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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