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2-30 10:01:08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会〔2021〕114号 关于同意台湾大中国际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同意台湾大中国际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沪财会〔2021〕114号

大中国际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77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26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特此批复。

附件:(沪财会)字外所临证第77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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