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发布:《全国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发布!
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的通知(第3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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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的通知
建金〔2021〕5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现将《全国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印发给你们,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门户网站公开披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1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注:点击文后“阅读原文”查看全国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
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7月1日起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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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方便广大群众识别住房公积金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关于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的公告》,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并决定即日起启用。
根据公告,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图案整体设计上采用红色印章表现方式,以体现权威性,代表为缴存单位、缴存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是住房公积金系统的郑重承诺,红色也代表热情主动与事业发展。其中,指向上方的“屋顶”,表明住房公积金立足解决缴存人基本住房问题,也象征住房公积金服务不断提升。下方相扣的“手”有两层寓意: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贴心周到的服务;二是缴存人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实现业务“掌上办”“指尖办”。此外,标识中包含的象征资金的英文“F”与象征服务的“S”字样,也赋予了标识现代气息。
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用于住房公积金服务宣传推广工作。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经办网点不得改变标识的图案设计、颜色、比例,不得将标识用于与住房公积金服务宣传无关的场所、设施、办公用品等。未经授权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或仿制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不得用于商业活动或者私人行为。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的公告
为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方便广大群众识别住房公积金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塑造住房公积金服务品牌形象,传递住房公积金的服务理念和文化精神,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服务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经广泛征集、专家遴选、网上投票、征求意见、方案优化等,我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
一、标识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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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识释义
整体设计上采用红色印章表现方式,以体现权威性,代表为缴存单位、缴存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是住房公积金系统的郑重承诺,红色也代表热情主动与事业发展。
指向上方的“屋顶”,表明住房公积金立足解决缴存人基本住房问题,也象征住房公积金服务不断提升。下方相扣的“手”有两层寓意: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贴心周到的服务;二是缴存人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实现业务“掌上办”、“指尖办”。此外,标识中包含的象征资金的英文“F”与象征服务的“S”字样,也赋予了标识现代气息。
三、使用范围
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用于住房公积金服务宣传推广工作。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经办网点可以在办公场所、服务大厅显著位置,导服台、宣传栏(展板)以及其他室内适当位置张贴或悬挂,也可以用于门户网站首页、微信公众号、手机小程序、手机APP、电子屏等电子服务渠道。
四、其他要求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经办网点不得改变标识的图案设计、颜色、比例,不得将标识用于与住房公积金服务宣传无关的场所、设施、办公用品等。
未经授权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或仿制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不得用于商业活动或者私人行为。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视觉识别系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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