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发布:加强电子烟监管及税收管控的建议!
加强电子烟监管及税收管控的建议(第255期)
烟草行业 ,一直都是国家重点关注和监管的行业。例如机构方面有烟草专卖局和中烟的存在,法律方面有《烟草专卖法》等等。一方面是为了提升国家国民消费习惯。吸烟有害健康,吸烟率和国民健康紧紧挂钩,为此我国对于烟草行业都是加征重税,从而希望达到调控本国吸烟人群数量,禁止青少年吸烟的人文目的。另一方面,烟草行业较高税率也是国家税收的重要保障,以此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发展。但是随着近年来新型烟草制品:“电子烟”的出现并且逐渐在年轻消费群体中的盛行,国家对此也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从而加强监管效能。
一、世界各国对电子烟的定性及态度
作为一种新型产品,世界各国对于电子烟的定性也是大相径庭。从而应对电子烟的措施也是截然不同。英国,是世界上最先确立起电子烟全面监管的国家,态度上却认为“电子烟”相较于香烟是一种“减害产品”,有利于降低吸烟率。美国,对于“电子烟”的进口、宣传、销售等方面都是鼓励开放态度,但是对于青少年使用以及私自贩卖电子烟给青少年方面有十分严厉的管控措施。德国,德国对于“电子烟”的管控基本是全球最宽松的国家,进口、销售和使用都没有较大限制,甚至在税收层面都被看做是一般消费品看待。而对于我国,根据工信部2021年3月22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原文是这样说的:“在前期充分调研,评估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电子烟产品特点和市场发展情况,吸收国际监管经验,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主要考虑有三个:一,推进电子烟监管法制化。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二,符合电子烟产品特性以及当前国际监管的通行做法。三,增强电子烟监管效能。有效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电子烟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虚假广告等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这些政策原文,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方案》《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通告》等可以知道国家对于电子烟是处于一种强监管,不提倡的态度。认为它是一种不利于国人身心健康的烟草产品。应当加强管控,出台相关政策调控市场,从企业,个人,生产销售等多层面多角度进行监管,保证电子烟产业市场科学有序发展。
二、加强对我国电子烟产业市场管控的建议
一方面,从微观企业角度讲,国家计划征求意见,对其进行监管,从某种程度上也是从根本上认可了电子烟的社会市场地位。而作为市场主体的电子烟企业就是监管的重中之重。第一,尽快设立法律法规,制定行业标准。可以对电子烟专卖进行售卖证的发放,从而实现对电子烟企业的生产流程以及安全标准有一个明确的审批流程,鼓励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规范现在市场上电子烟产品良莠不齐,不乏夹杂小作坊生产的不合格,不合格的产品的不正之风。虽然这种专卖制度从某种程度上必然伴随一些小企业的发展和生存受到阻碍,但是从长远来看就应大刀阔斧的进行改革。这是改革必然伴随的阵痛。第二,把好改革风向,调控改革力度。对于严于律己,社会责任心强,生产能力过关的企业,要给予政策激励和税收层面的优惠,甚至可以将其视为高新技术产业,提高电子烟企业科研热情,加强科研攻关水准,生产合规优质的电子烟产品。给电子烟企业一针强心剂,防止由于政策性变化导致企业股市跌宕变动,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例如,3.22征求意见稿出台,电子烟龙头企业都出现了闪跌的态势,(雾芯科技在当天闪跌了40%)。第三,坚持做大总量,带动经济发展。于长远来说,电子烟产业不可否认是一个发展潜力巨大的产业。据中国基金报的研究表明:电子烟产品的市场渗透率只有1.2%,相较英国的50.4%和美国的32.4%,我国电子烟的渗透率还是较低。这就显示出了我国还有很大的市场空间需要挖掘,所以要鼓励现有电子烟企业做大做强,激励新的合规电子烟企业生长,形成竞争市场体系,促进电子烟产业长远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从宏观税收角度来说,烟草一直是重税行业,国家烟草专卖局在2021年2月1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烟草行业实现工商税利总额12803亿元,同比增长6.2%,上缴财政总额12037亿元,增长2.3%,创下历史新高。众所周知,电子烟相较于传统卷烟来说是不征收烟叶税和消费税的,而电子烟在之前一直是以一种电子产品来进行征税,相较于卷烟的综合约56%的税率就要低得多,对于国家来说,这里就减少了较多税收收入。那对于电子烟,我们是应该对什么征收?征收税率是多少?在哪个环节征税?
电子烟简单来说,可以概括为雾化器和烟油烟弹两个部分,电子雾化器负责加热烟油烟弹雾化。美国是目前是电子烟产品最大的消费市场,同时也是试验电子烟监管的排头兵。从规模上讲,在美国大约已有20个州进行了进行了电子烟征税,而税率最高的明尼苏达州高达95%。他们征收的方式是对烟液征税,每1810毫克尼古丁电子烟液体将会征税50.33美元,例如:Juul烟弹,尼古丁含量5%,有液体0.7毫升,要交税1.15美元。
这就为我国的电子烟征收有了很好的指导意见,需要对电子烟烟弹行业标准化管理。例如规定某种电子烟烟弹里面尼古丁含量是多少?根据烟弹的型号和此种烟弹尼古丁含量的多少确定税率,某种烟弹一定数目征多少的税?这就涉及到前面讲过的,对于电子烟产业进行规范化管理,企业只能生产或者说接收由国家统一制定规划生产的某种烟弹,而征税也就在这一环节,这从环节上避免了电子烟征税的监管不完全的问题,大大减轻了税收征管压力。若从税率来说,既然前文所说,我们已经确定电子烟是一种烟草制品,不利于我们国人的身心健康,所以随之而来必然是一种高税率,以调控电子烟产品价格,减少国人对电子烟产品的消费。但是换一个角度来说,卷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身心健康,但是有研究表明电子烟尼古丁含量和有害物质要远低于卷烟,据此看来电子烟不失是一种更好的选择。毕竟在英国电子烟是作为减害产品,日本是作为医疗产品来使用的。所以从税率选择上,我们是不是就应该选择像卷烟那样56%的高税率呢?我认为真的不需要那么高,30%是一个比较合适的税率。一,这与烟丝的征收税率相同,从政策设置和征管难度来说,就减轻了许多税务工作部门和立法部门的压力。二,从税负转嫁的角度来说,假如我们使用了高税率的话,直接带来的影响就是电子烟产品的价格升高,假如说电子烟价格升高到与卷烟看齐,甚至说是会超过卷烟,这无非造成两个结果,要么停止电子烟的使用,要么重新成为卷烟消费者,这违背了我们国家征收高税率,以减少人们对电子烟及烟草制品的消费,保障国人的身心健康的初心。
总的来说,对电子烟监管征税是一个长期持续的工作,通过对电子烟产业的行业标准化管理,包括烟叶的种植,烟弹烟液的生产,批发零售环节的加强管控,从而从环节上杜绝了偷漏税行为,也为从量计征电子烟烟弹提供了先决条件。从税率来说,既然国家定性它是一种烟草制品,不利于国人身心健康,但是相对于卷烟来说,它又有一定的优越性,这就决定了它的税率不会和卷烟完全一样。这就需要仔细斟酌。同时这对于电子烟企业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通过规范自我生产标准,提高生产能力,加强科研创新,以适应国家政策变化。也要研究新型少害电子烟烟弹,加强行业互助,形成行业体系化规模化生产,促使电子烟产业稳固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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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振涛,甘肃张掖人,兰州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2019级税收学1班学生,心理委员,校史馆讲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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