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转移支付五年:河南最多,甘肃近7亿元!
2017-2021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规模分析(第191期)
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0】181号),以促进地方高校各项改革顺利进行,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和提升教育发展质量。2021年地方高校转移支付预算资金共计304.84亿元,分配到了22个省份,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其中,河南省最多达32.43亿元,西藏最少达2.65亿元,甘肃省6.85亿元(见表1)。
表1:2021年支持地方高校转移支付预算
分配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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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我们通过查阅2017-2021年的相关预算数据,可以看出我国近年来地方高校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规模和地区差异情况。
从转移支付资金总量来看,五年来,总量不断扩大。从2017年的88.05亿元到2021年的304.84亿元,增长了2.46倍,尤其是2020年的增长尤为显著(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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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017-2021地方高校转移支付
资金规模
从转移支付地区结构来看,五年来,共有22个省份,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获得支持地方高校转移支付资金,平均为36.48亿元,但各地间的差距较大。河南省获得的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最大,共计114.41亿元,占比10.04%;北京市获得的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最小,共计6.3亿元,占比0.6%,还有上海市、青海省、西藏获得的地方高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均不足10亿元。甘肃省五年来共获得地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33.61亿元,占比2.95%。(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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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017-2021年地方高校分地区转移
支付资金规模
附件1: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附件2: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1:
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教〔2020〕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青岛)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现提前下达2021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项目代码:Z175050020001),详见附件。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待2021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高等教育战略规划和改革发展实际情况,统筹推进本地区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支持中西部部省合建高校建设。在分配相关资金时,要强化政策导向,向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向办学质量高、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校倾斜,加大对医学教育、师范教育支持力度。
二、请按照《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72号)要求,做好2021年转移支付预算分解下达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待2021年预算确定后,将再次核定各地相关转移支付预算,并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调整。
三、请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和高等教育经费管理特点,推动完善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逐步完善研究生差异化生均拨款机制。
四、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随同预算资金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将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批复下达,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出现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附件:提前下达2021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预算表
财政部 教育部
2020年10月30日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4日
附件2: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6〕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育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有关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支持地方高校内涵式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中央财政在原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地方高校生均拨款奖补资金的基础上,整合设立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
2016年12月9日
附件:
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地方高校内涵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地方公办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简称地方高校)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权责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支持重点:
(一)支持各地改革完善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促进地方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二)支持地方高校深化改革和内涵式发展,加强教学实验平台、科研平台、实践基地、公共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提高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按照国家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支持地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等。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适时完善支持内容。
第五条 财政部、教育部对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生均拨款类因素、发展改革类因素两类。
(一)生均拨款类因素(75%),主要包括生均拨款水平、在校生人数、奖补比例或定额等。
(二)发展改革类因素(25%),主要包括地方高校数量、所在区域及财力状况、学科水平等质量指标、改革及管理情况等。
上述因素的相关数据主要通过有关统计资料和各省份申报材料获得。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完善相关因素和权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共同管理。财政部会同教育部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研究确定并下达各省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预算金额,结合各地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具体分配和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 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因素的分配额度。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制,主要包括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原则和具体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等。
(三)省级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的相关情况,主要包括抬拨款制度性文件、上年度省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统计表及预算文件等。
第八条 财政部、教育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做好公开工作。每年10月31日前,向各省份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接到专项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及时编入本级预算并下达地方高校,同时将相关文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九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专项资金时,要结合本地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加大统筹力度,突出支持重点,强化政策导向,向拥有高水平学科的高校倾斜,向办学质量高、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校倾斜,向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高校倾斜,向转型发展、协同创新等改革成效好的高校倾斜,向资金管理绩效好的高校倾斜。
地方高校在具体使用专项资金时,要注重巩固本科教学基础地位,向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倾斜,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监管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地方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加快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衔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项办事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1号)同时废止。
作者:陶婷
指导老师:李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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