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1-12-27 11:07:50

来稿发布:大数据助力税收高质量发展的思考

大数据助力税收高质量发展的思考
(第187期)
摘要:“十三五”以来,大数据渐渐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向前发展的主要力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在现有生产要素的基础上,将“数据”也纳入生产要素之中,这标志着我国进入大数据红利时代。税务部门也积极加入大数据行业,将大数据融入税收管理中,从而不断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水平,为税收改革提供坚实的保障和支撑。大数据的应用也为党和国家经济治理,税务部门工作的高效作出了积极贡献。
关键词:大数据;税收;征管
一、引言
大数据的应用标志着信息化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数据正成为这一进程中最活跃的生产要素,通过将大数据技术不断融入税收治理的全过程,税收工作逐渐实现了精准化、智能化、科学化,随着数字经济不断深入发展,世界各国都开始注重数字经济方面的研究,以逐步推进本国经济数字化转型。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和政府治理的重要战略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数据”首次被增加到生产要素中,这一举措将数据的重要性拓展到驱动经济发展和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程度。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税务部门是其主力军之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怎样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将其价值最大可能体现在税收治理上,是目前税务部门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大数据时代我国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大数据思维理念尚未形成
大数据带来更深层次变革是思维和管理方式的变革。目前,对于大数据的内涵和特征,税务人员尚未形成深刻准确的认识。还片面地认为大数据就是大量征管数据的分析利用,机械地将税收大数据视为大数据与税收工作的简单叠加,忽略了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平台与税收业务的深度融合以及对税收制度的创制重构。
(二)征管数据仍需进一步整合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已取得较好成就,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形成了覆盖各级各地税务机关的征管软件系统,包括全国统一的金税三期、增值税发票管理、风险管理、出口退税、ITS系统等,为大数据应用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各地根据实际征管还保留或开发了一些区域性的特色程序。但在数据集中方面,由于众多的信息化平台之间相互独立、标准各异,有效整合不够,导致难以获取全面的、完整的、一体化的涉税大数据体系,存在一定的数据孤岛现象。
(三)外部第三方数据缺失
目前,税务机关内部征管数据较为全面,通过多年积累,已形成了海量数据。但就整个社会层面而言,涉税信息共享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支撑。虽然在部分省、市层面已设立涉税信息交换共享的地方法规,为税务机关征管提供涉税数据和行政协助,但仍缺少全国层面对涉税数据标准、口径格式的统一规范,导致税务机关从政府其他部门、金融保险、各类行业企业等第三方平台采集的信息数据不够及时、渠道过窄、质量不高,数据分析利用主要依靠内部数据比对,造成部分风险疑点质量不高、指向性不强,数据不够准确有效。
(四)征管模式存在制约因素
大数据技术突出特征是数据的集中共享、高效多维多层次分析,也就是通过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轻松实现“一站式数据处理”。现行税务机关以征管功能为主、划分职能的机构设置,“征管查”三分离模式,以“管事制”为主的税源管理方式等,导致数据被人为割裂,不利于总体数据观的树立,制约了大数据的全面分析和应用,导致“数据管税”的优势难以充分发挥。另外,在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跨域经营和电子化、虚拟化交易形式,跨地区、跨国企业架构等,都对传统的税收属地管理方式形成了挑战。
三、促进大数据时代税收体系建设的相关对策
(一)树立大数据思维
大数据不仅是信息技术的革新,更预示着税收工作理念的转变,必将对税收征管工作产生深刻而广泛的影响。大数据的“整体思维”要求以全体而非样本为对象,即涉税信息掌握,不仅可以在国家层面宏观地掌握全体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而且具体到每一个纳税人可以实现对该纳税人所有涉税行为产生的涉税信息的把控。各类数据分析应以对象的总体数据为分析基础,替代以前随机抽样、样本分析的思维。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人员应用大数据的“相关思维”来看待纳税人的涉税行为,而非囿于“因果关系”来发现纳税人不同行为间存在的关系,掌握涉税行为的本质。另外,大数据思维是一种由功能价值转向数据价值的一种思维方式。税务人员只有深刻地认识到数据本身的价值才能真正地重视涉税数据采集的数量和质量,作为税收征管的第一步,采集全面而高质量的涉税数据,对税收征管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提高外部信息获取能力
数据采集是大数据应用的开端,海量数据对后续数据分析应用起着关键作用。而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税收遵从度不高一直是困扰税务机关的一大难题。目前,在国家尚未修订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立法层面建立外部信息获取和共享机制之前,一是可用网络爬虫等技术从互联网采集、分析外部各种税源要素的数据信息,为税收征管提供信息服务和决策支持。二是充分利用已实施的税收征收协助条例等地方法规,建立与外部门的实时或定期的涉税信息交换标准化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缓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大数据应用打好数据基础。
(三)构建大数据处理中心
建立统一规范的大数据处理中心,实现各个征管系统之间以及税务机关与外部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和自主交换。借助该中心,提供统一的信息存储和决策支持保障,开展实时化、专业化的税源监控,同时也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提供支撑。最大程度地实现机构组织的扁平化、沟通水平化、流程简约化、数据处理集中化。
(四)改进征管模式和流程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应以数据为核心、流程为导向,改进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充分发挥数据共享平台优势,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标准化、简约化和智能化。税收征管模式应从原来的“管户制”、“管事制”逐步转向“管数制”。并对税收征管流程和机构设置进行相应调整,根据数据的采集、存储、分析加工、成果运用等功能进行机构设置和岗位分工,让各个部门分工承担不同的职能,配齐配强各级数据风险管理力量,加强大数据的比对、拓展和深度拓挖掘以及应用。整合分析大数据,通过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纳税服务,提高主动遵从。
(五)加强人才建设
推进大数据深度分析应用,必须打造一支业务、技术贯通的专业人才队伍。要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加强人才培养的统筹力度,建立大数据人才培养体系。既要重点培养熟练掌握财税知识、信息技术、数据分析、模型创建的复合型人才,又要注重加强各级各层次税务人员的大数据应用培训。也可引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的第三方力量,借助外脑力量,创新开展大数据的分析、建模、应用工作,使大数据更好地服务于税收管理和科学决策。
参考文献:
蒋今朝《科学与技术》2020年10月29期;
习近平: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2017-12-09)[2020-09-15]
李万贯,黄立新.构建“互联网+税收大数据应用”机制的思考.税务研究,2016(7):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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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倩倩,四川巴中人,兰州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2020级税务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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