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发布:我国建国后财税体制改革梳理
我国建国后财税体制改革梳理(第180期)
今年,时值建党一百周年。回顾往昔,自新中国成立之日起至今日,财税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经历了种种变迁。本文将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财税体制改革历程,分为统收统支财政体制、包干制财政体制、分税制财政体制、构建公共财政体和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五个时期分别进行梳理。
(一)统收统支财政体制(1949-1978年)
从1949年到1978年改革开放,新中国的财政制度从零开始逐步建设、调整完善,不断适应国情,在摸索中前进。这一时期到财政体制的特点为“统收统支”,中央财政高度集权。
随着三大改造的完成,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占了绝对优势,国企的上缴利润逐渐超过了税收收入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1958年税制改革简化了税制,将原有14个税种简化为9个,这有利于征管环节的费用最小化,但也削弱了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这一时期的财税改革不断对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权力划分做出调整:“一五”计划时期财政原则为“分级管理,收入分类分成”;为了调节地方财政的积极性,1958年《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调整为“以收定支,五年不变”,将更多的财政权力下放给地方;为了纠正“大跃进”时期财政过于分权的问题,恢复了三级管理体制,财政原则也变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变”,收紧了地方的财政权力;1968年,国民经济发展停滞,我国甚至将几乎全部财政权力收回中央,以适应当时的经济形势。一次次“放权”的探索,都在试图达到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平衡。
计划经济时期“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有利于中央集中财力,统筹安排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但同时地方财政始终缺乏自主权,地方收支不挂钩,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二)包干制财政体制(1978—1992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经济体制以转轨为背景,对应的财政体制是包干制。为了解决中央财政过度集权的问题,“放权让利”成为了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上,由原来的“一灶吃饭”改为“分灶吃饭”,以此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对资源的调动支配能力。
除了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之外,在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上,实行“减税让利”。两步“利改税”,使得国家财政收入由“利税并重”转向“以税为主”。在这一时期,我国逐步形成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增强了税收对于经济的调节作用。
这一时期的财政体制改革具有鲜明的转型和探索的特征。实际上,无论放权还是让利,都是以财政的减收、增支为代价的,这使得我国财政收支运行陷入了困难之中,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逐年扩大,两个比重严重下降,中央政府的调控能力明显不足。同时,国家与企业税收分配制度也存在着不稳定、不统一的缺陷,导致了在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分配中,企业侵蚀政府、地方侵蚀中央的财政收入分配的问题出现。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中央财政运行困难,“振兴财政”就有了紧迫性,分税制试点相应启动,其他财政改革也亟待进行。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1992—1998年)
1992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试点办法》,在财政部调研过的13个省市中,选择9个作为了分税制改革的试点。
1993年,我国出台了 《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按照“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推进分税制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分税制财政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通过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流转税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征土地增值税以及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收基本规范等一系列行动,全面改革税收制度。第二,在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事权范围的基础上,按照税种统一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建立中央和地方各自的税收体系,分设中央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实行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初步建立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基本框架。第三,是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内资企业统一按33%税率纳税。第四,彻底取消向中央银行的透支或借款,财政上的赤字全部以举借国债方式弥补,从制度上斩断财政赤字与通货膨胀之间的必然联系。
分税制财政改革解决了包干制财政的弊端,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税体制;提高了两个比重,强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从制度上规范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了地方发展经济和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促进了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四)构建公共财政体制(1998—2012年)
虽然分税制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其涉及的终归只是财税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局部而非全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部分由计划转向市场的行业需要公共财政的支出,同时,本应财政负担的公共物品却难以有效供给,国家财政出现了既“越位”又“缺位”的困境。这时,将收入、支出、管理以及体制在内的所有财税改革事项融入一个整体的框架之中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
1998年12月,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国务院首次提出在我国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思路和基本原则,并写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文件和“十五”规划。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战略目标。随着公共财政建设的深入,逐步确立了公共预算管理体制,规范了我国整个预算体系。此外,还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开始了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公共财政以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职能为前提,是市场经济制度下财政制度建设的进一步深化。
(五)建设现代财政制度(2012年至今)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将财政定位到了“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一前所未有的高度上,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目标,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由此展开。
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方面,改革将四本预算全部政府收支涵盖在内,以推进预算公开为核心,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在税收制度改革方面,在稳定税负的前提下,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建立现代税收制度。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改革方面,完善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支出责任划分和省以下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任务。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实现权、责、利相统一,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构建现代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新格局。
党的十八大之后,财税改革继续深入推进。2014年,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税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2021年,第十三届人大通过了《关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从预算管理、中期财政规划、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健全地方税体系、国资国企改革等方面阐述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明确要求。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如今世界正面临着巨大的动荡和变革,必须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才能防范风险,确保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富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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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音,河北石家庄人,兰州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2020级税务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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