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发布:水资源税改革问题研究
来稿发布:水资源税改革问题研究(第176期)
摘要: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水资源税方面进行探索,水资源税改革持续推进,取得较好成果,但是在改革过程中,水资源税制度的一些不足也逐渐显露,解决这些不足对于完善我国水资源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水资源税;税制改革;制度完善
一、水资源税改革现状
2016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正式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发布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7月1日,河北率先启动水资源费税体制改革专项试点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水利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确保河北水资源费税体制改革专项试点工作接下来的顺利进行,标志着我国的水资源税改革正式开始。2017年11月,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将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陆续纳入第二批全国水资源税改革具体试点城市范围,明确提出了“水利核定、税务征管、纳税申报、信息共享”的全国水资源税征管改革模式。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我国水资源税的改革也进入了关键阶段。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十四条中“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表明,我国的水资源税改革将持续推进,也体现了我国目前水资源税制还不够完善。
二、我国水资源税制改革中的不足
(一)税收优惠政策不健全,不利于调动节水积极性
试点方案规定,在纳税人和课税环节的设置上“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规定重点限制取用水企业,企业通过内化成本增强节约意识,却缺失了对居民用水的税收要求。由于水资源税并没有通过税负转嫁到水价中,居民缺乏对水资源税的直观感受,没有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依旧普遍缺乏节水意识。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水资源税制度缺乏对居民及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征纳矛盾未能得到及时解决,阻碍了水资源税的成效及推行速度。
(二)税收征管模式复杂,部门协作困难
水资源税的征管模式的具体流程大致概括起来为:水利核准、纳税申报、税务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征收步骤相对其他税种的征收较为复杂,在税额标准的确定方面规定需通过行业类别、水源类型、采取划分、管网覆盖范围、城市规模五个不同维度进行确定,过度的税额标准设计大大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增加了一部分征管成本。多部门协同征管模式并没有足够健全的联合监管机制作为依托,导致协调成本的增加。
(三)用水量确定困难,征纳矛盾凸显
水资源税征管的核心问题是计税依据即用水量的确定,企业安装计水量设施加重了企业负担,未安装设施的企业用水量难以核定,致使出现征纳矛盾。环保节能手续复杂,未能取得取水许可证的钢铁、化工企业和部分其他原因未能取得或者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用户,导致纳税人征管难度加大、征纳矛盾突出。
三、完善水资源税改革的建议
(一)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税收激励促进节水
第一,对于一些在可接受范围之内的生活必须用水,维护生态平衡必须耗水等情况给予减征,从而有效调整资源极差带来的负面效益,实现税收负担的均衡。第二,高耗水企业在用水方面可统计经过过滤等方式反复利用的回水资源,税务部门通过核实其回水资源所占比例和企业回水利用率等重要数值指标,给予高耗能企业税收优惠的减免。第三,特殊用水行业,例如水力发电行业可依照水电能源转化率的提高,以及储蓄的水资源通过装置产生发电量的多少,划分资源转换性能区域,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税收优惠。第四,居民用水方面,制定适当的用水福利,以便接受水价的变动,参与水资源税的征管过程。
(二)简化征管模式,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税务部门拥有丰富的水资源税征管经验,而水利等部门掌握有关于水资源的大量数据和信息,为缩短征管的过程中不必要的时间和流程,简化征管步骤以有效保留水资源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高水资源信息及时传递的频率,要建立税务、水利、环保、统计等部门的数据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方便部门之间共同把握,及时协商,提高部门联合的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水利部门和相关统计部门要及时且准确地向相关税务行政部门提供水资源信息和统计资料,环保部门要定期对用水排污企业的检测并不定期对用水企业提供的用水排污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抽查,将所收集获得的可靠权威的信息、数据和统计反馈及时上报给税务行政部门,及时做好纳税人风险信息数据库更新和提示,实现部门之间顺畅的消息流动以及高效的职能循环,促使水资源税款及时且足额准确地缴纳入库。
(三)增加水量计量设施的产品升级与投放
负责生产水量计量设施的生产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加大生产力度、引进科学技术对产品进行研发升级,增强产品质量与性能,提高测水速度。经济发达的地区,通过争取地方财政的出资及给予中小企业的补贴等多种方式,大力推广水量在线监控系统等设备的安装与投入使用,保障企业对水量信息的实施把控和管理监督。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可通过税收优惠、批量定价、投资退税等政策,保证当地供水企业拥有水量计量设备以便核算水量进行纳税。
参考文献:
王晓洁,郭宁,杨梦.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成效、问题及建议.税务研究,2017(08):43-47.
陈少克,王银迪.水资源税的性质与我国水资源税制的发展与完善.税务与经济,2018(04):98-105.
孙玉坤.我国水资源税改革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探析.中国物价,2019(10):72-74.
倪娟,王帆,唐国平.水资源税试点地区经验及全面推广对策研究.税务研究,2019(07):33-38.
张宝.水资源税的目的探究与制度完善.税务研究,2020(08):43-48.
穆林鹏.水资源税制度的完善研究.纳税,2020,14(25):22-23.
孙雪琪.我国水资源税制度研究——基于河北省试点分析.中国市场,2020(29):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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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牛珂鑫,河南南阳人,兰州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2020级税务专业硕士研究生,获得学院“第一届研究生论坛暨新时代高质量发展与财税改革研讨会”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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