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六年:云南最多,甘肃近2亿元!
2016-2021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规模分析(第174期)
近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下达2021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预〔2021〕37号),以加强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改善边境及沿海地区民生、促进边境贸易发展。2021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资金共计261.62亿元,分配到了16个省份,其中,云南省最多(49.43亿元),河北省最少(0.14亿元),甘肃省为0.37亿元(见表1)。
表1:2021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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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我们通过查阅2016-2021年的相关预算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规模和地区差异情况。从转移支付资金总量来看,六年来,总量不断增大。从2016年的149.6亿元增长到2021年的261.62亿元,增长了1.75倍,增长较为平稳(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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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016-2021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规模
从转移支付地区结构来看,六年来,共有16个省份获得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但各地区间的差距较大。云南省获得的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最大,共计239.52亿元,其次为新疆省,共计225.56亿元,内蒙古、黑龙江两省获得的转移支付资金规模都相对较大,广西省和西藏省基本持平;而河北、江苏、甘肃、山东四省获得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较少,均不足4亿元,最少的河北为0.77亿元。甘肃省六年来共获得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1.72亿元(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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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016-2021年边境地区分地区转移支付资金规模
附件1:关于下达2021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
附件2: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1:
关于下达2021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
财预〔2021〕37号
有关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改善边境及沿海地区民生、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边境及沿海地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现下达你省(区、市)2021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算(具体分配情况见附件)。项目代码:Z135110079014,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0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收入”。
请按照《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9〕62号)规定及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1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分配表
财政部
2021年4月9日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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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9〕62号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工作,我部制定了《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9年4月10日
发布日期:2019年04月19日
附件: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相关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支持边境地区用于陆地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改善边境地区民生、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等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 财政部根据陆地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情况,选取相关因素,分配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转移支付应补助额=(陆地边境事务补助+边民、护边员补助+口岸运转补助+边贸能力建设补助+海洋管理事务补助)×增幅控制调整系数+特殊因素补助
其中:增幅控制调整系数。为保障各地区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中央对地方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减(或调增)转移支付额。调减(或调增)相关地区转移支付所余(或所需)资金,中央财政不调剂他用(或另行安排),在保持转移支付总规模稳定的基础上,通过同比例放大(或压缩)享受转移支付地区转移支付的办法处理。对享受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时间较短或连续多年调减(或调增)转移支付额的地区适当放宽增幅控制。
特殊因素补助。主要考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对特定事项或区域给予的定额补助或据实结算补助。
第五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当年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下达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10月31日前,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计数。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从自有财力中另外安排资金加强陆地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并与财政部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一并分配。分配时应重点向边境形势复杂、管理事务繁重、资金使用绩效水平高的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后,连同自行安排部分,应当在30日内下达省以下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提前下达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计数30日内,提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计数。
第八条 省级及省以下财政部门要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列入年初预算。
第九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用途包括:
(一)建立边民补助机制。边境省区要按照中央有关要求,统筹中央补助和自有财力,对在边境一线地区居住时间达到半年以上的边民予以补助。到2020年,边境省区一线边民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500元(西藏不低于5000元)。在确保一线边民补助发放的同时,边境省区可对抵边乡镇居住的非一线边民发放边民补助,标准由边境省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边境省区要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区特点的边民身份认证制度,实现边民补助精准到人。
(二)建立护边员补助机制。边境省区要按照中央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护边员制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建立起一支人员稳定、专兼结合的护边巡边队伍。
(三)保障口岸正常运转。用于维持边境一类口岸运转,支持改善通关条件等。
(四)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主要用于支持边贸物流运输、边贸进出口加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建设边贸仓储物流设施以及商品市场、互市贸易区、边(跨)合区等边贸产业和贸易载体建设。促进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发展以及加强地方政府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发展能力建设等,资金规模根据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总规模适度增长。
(五)其他。与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有关的民生等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省级及省以下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做好与中期财政规划要求衔接,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省以下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定期对省以下财政部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绩效等情况开展监督,监督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5〕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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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亚琴,兰州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2017级税收二班本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大学英语四六级、会计初级等证书,现已被兰州财经大学2021级税务专硕拟录取。
指导教师:李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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