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1-12-27 10:55:03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增值税税率档次对比研究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增值税税率档次对比研究
(第二十期)
增值税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最主要的商品劳务税,在贸易往来、筹集财政资金以及避免重复征税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在“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中,有54个国家开征了增值税,分别是阿联酋、巴林、泰国、新加坡、斯里兰卡、蒙古、老挝、柬埔寨、阿富汗、黎巴嫩、菲律宾、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尼泊尔、沙特阿拉伯、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巴勒斯坦、以色列、波黑、塔吉克斯坦、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马尔代夫、越南、埃及、北马其顿、阿尔巴尼亚、乌克兰、爱沙尼亚、保加利亚、塞尔维亚、俄罗斯、斯洛伐克、黑山、斯洛文尼亚、缅甸、印度尼西亚、土耳其、塞浦路斯、罗马尼亚、摩尔多瓦、白俄罗斯、立陶宛、拉脱维亚、捷克、波兰、克罗地亚、匈牙利、伊朗、孟加拉、巴基斯坦、印度。有11个国家尚未开征增值税,分别是文莱、马来西亚、东帝汶、不丹、阿曼、卡塔尔、科威特、叙利亚、约旦、伊拉克、也门。
在“一带一路”沿线征收增值税的54个国家中,实行的税率档次存在较大的差异,各国分别实行了一档税率、两档税率、三档税率和多档税率,实行各档税率的国家数量和占比如表1所示:
表1 实行各档增值税税率的国家及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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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一档增值税税率的国家
实行一档税率的国家有24个,占比为44.4%。这24个国家标准税率范围在5—20%之间,平均标准税率为12.54%。其中,有13个国家标准税率低于平均标准税率,作为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阿联酋和巴林则是最低的为5%,沙特阿拉伯在2020年6月30日前税率也为5%,但该国政府于2020年7月1日将其标准税率提高至15%。东盟十国中也有一半的国家标准税率低于平均值分别是泰国和新加坡(7%)、老挝和柬埔寨(10%)、菲律宾(12%)。剩下的11个国家标准税率均高于平均值,亚美尼亚则是最高的为20%。具体设置情况见表2。
表2 实行一档税率的国家具体设置情况(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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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两档增值税税率的国家
实行两档税率的国家有13个,占比为24.1%。标准税率范围为6—22%,平均标准税率为17.77%,仅有3个国家低于平均标准税率,剩下的10个国家标准税率均高于平均值。其中,马尔代夫的标准税率最低为6%,斯洛文尼亚最高为22%。具体设置情况见表3。
表3 实行两档税率的国家具体设置情况(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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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行三档增值税税率的国家
实行三档税率的国家也有13个,占比为24.1%。标准税率范围在5—27%之间,平均标准税率为19.15%,在低于平均值的5个国家中,有2个是东盟成员国分别是缅甸(5%)且为最低、印度尼西亚(10%)。高于平均值的8个国家中,匈牙利的标准税率最高为27%。具体设置情况见表4。
表4 实行三档税率的国家具体设置情况(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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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行多档增值税税率的国家
还有4个国家实行多档(三档以上,不包括三档)税率,占比仅为7.4%。其中,印度较为特殊采用的是“双轨制”货物和服务税,即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各自征收各自的货物和服务税,由于该国的税率档次超过了绝大部分沿线国家,且适用每档税率的税目划分复杂不能完全覆盖,因此在计算标准税率范围以及平均标准税率时,未将其加以考虑。在上述基础上,实行多档税率的国家标准税率范围在9—17%之间,且平均标准税率为13.67%。其中,标准税率最低的是伊朗,最高的是巴基斯坦。具体设置情况见表5。
表5 实行多档税率的国家具体设置情况(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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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在开征增值税的这54个国家中,有68.5%的国家实行一档或两档税率,包括海湾合作委员会3个成员国(阿联酋、巴林、沙特阿拉伯)以及东盟6个成员国(泰国、新加坡、柬埔寨、老挝、菲律宾、越南),截至目前我国已成为海湾合作委员会最大的贸易伙伴,东盟则是首次成为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一档或两档税率在这些国家间实行更为广泛,也说明了实行一档或两档税率更符合现代化增值税发展模式;有31.5%的国家仍在实行三档或三档以上的税率,税率档次过多且平均标准税率水平比实行一档税率国家(12.54%)高,有悖税收中性原则。
目前,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也是实行三档税率,在实行三档税率的国家中除了东盟成员国缅甸和印度尼西亚的标准税率比我国低之外,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增值税税率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但是和实行一档税率的国家相比,我国13%的税率仍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根据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减税降费2.36万亿元,超过原计划的2万亿元。根据2021年财政部发布的2020年财政收支情况,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税收收入154310亿元,同比下降2.3%,其中,国内增值税下降8.9%。由此可见,我国的增值税改革和完善仍存在较大的空间,可借鉴实行一档或两档税率国家的相关经验,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以及我国经济更高质量发展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并根据以往稳步推进原则简并税率档次、下调税率。
注:资料、数据均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投资税收指南、普华永道官方网站、中国“一带一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方网站,数据截止到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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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铭,江苏南京人,兰州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2019级税务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西部财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参与《“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研究》等2项课题研究,考取初级会计师等资格证书,现通过税务师2门科目考试。
指导教师:李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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