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热点五问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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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如何操作?
答:纳税人应该在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应及时更新、报送信息,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在预扣预缴环节,扣缴义务人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办理扣缴申报。
如果纳税人未及时办理以及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可在汇算清缴时,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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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同时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扣除?
答: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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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是否适用专项附加扣除?
答: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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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如何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申报?
答: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税前扣除并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发现纳税人提供信息有误,应当提醒纳税人及时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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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能否拒绝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答: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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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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