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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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置残疾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有最低人数要求?
问:雇佣残疾人享受所得税优惠,是否有最低人数要求?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符合财税 7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即可,无安置残疾人员最低人数要求。
2.残疾人加计扣除工资中是否含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
问:我单位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可以在税前加计100%扣除,由职工负担的上述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能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例如:企业全年应发给残疾人职工工资为10万元,由职工负担的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等保险费为1万元(实际也应该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实际发放到职工手中的金额为9万元。加计扣除的基数是10万元,还是实发数9万元?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 工资薪金总额 ,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9] 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照上述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因此,对于可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工资基数应为9万元,不包括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但包括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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