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看过来,施工扬尘环保税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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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开征三年多来,充分发挥了税收杠杆的绿色调节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全新动力。而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施工扬尘环保税更是与他们息息相关,税务部门通过施工扬尘环保税的征收,积极引导建筑企业采取绿色围挡、水雾喷淋等扬尘削减措施主动治污,大大减少了空气中的干性粉尘。那么今天,连小税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连云港市施工扬尘环保税的有关政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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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施工扬尘?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施工扬尘属于大气污染物中的一般性粉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的《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一般性粉尘属于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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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扬尘环保税谁来交?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对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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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施工扬尘环保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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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一)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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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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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工期的确定
施工工期系数分别为0、0.5、1。当月施工天数不足5天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为0,不足5天的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和市政开挖工程为0.5;当月施工天数大于5天(含5天),小于15天的为0.5;当月施工天数大于15天(含15天)的为1。
纳税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或“合同工期”天数确定施工工期。
纳税人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和“合同竣工日期”不一致的,则以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为准。
(四)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1.市政工程、拆迁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按施工面积计算。市政工程的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它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2.建筑工地按土石方和桩基、结构和装修两个阶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1)土石方和桩基阶段:“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证明材料或施工合同上载明的底层面积或基底面积确定。
(2)结构和装修阶段:“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结合工期进度确定。计算公式为:“地上建筑面积(月)=地上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已施工月数/地上建筑总施工月数”。纳税人有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分别计算。
来源:连云区税务局
审稿:连云港市税务局财行科
编发:连云港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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