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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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置的二手设备能否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问:我公司为生物药品制造业,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公司如果购进的是二手设备,对方账面原值150万元,已提折旧80万元,双方协商以60万元卖给我公司,购买后作为专用研发设备。这种情形能否适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扣除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第四条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2014年以后购进的已使用过的二手设备。
2.对用于研发的无形资产进行转让,何时停止摊销?
问:我公司专门用于研发的无形资产于2019年3月下旬拟转让,在计算加计扣除的摊销额时,摊销额是计算到2月份还是3月份?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一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现行准则下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起止时间与固定资产折旧不同,当月增加的,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当月不再计提。贵公司2019年3月转让的无形资产,摊销额计提到2019年2月,自3月份起会计上不再计提摊销额,也不能在税前扣除,更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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