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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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能否自行选择扣除时间?
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我公司在2018年8月1日购进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能否在2018年仍然计提折旧,当年放弃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明年或以后年度再重新享受一次性扣除的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第三条规定,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 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的,在2018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需在购进当年一次性扣除。
2.安全生产费形成 的固定资产如何税前扣除?
问:安全生产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 8号)第三个问答“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中明确,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安全生产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会计上可以一次性计提折旧,但税法上除了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中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形外,固定资产折旧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而应按照税法规定按期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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