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税务热点问答精选(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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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购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间如何确认? 一次性扣除是否考虑预计净残值?
问:A公司2017年12月购入机器设备,由于安装调试验收等原因未取得发票,2018年5月取得了增值税发票200万元,是否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购进机械设备发票开具日期在2018年5月,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允许一次性扣除是指全部单位价值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不需考虑会计上是否设定了预计净残值。
2.路面和篮球场能否按3年摊销?
问:路面和篮球场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说按其他资产分3年摊销是否可以?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中本条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路面和篮球场属于建筑物,税法规定按不低于20年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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