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21〕32号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卫生健康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变相收费,切实把清理社会抚养费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级有关执收单位要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47号)和财税〔2021〕62号文件有关规定,对社会抚养费有关文件和规定进行清理,涉及法律法规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3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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