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丽说税 |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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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纳税人缴费人,大家好,这里是丽丽说税,本期丽丽老师来给大家分享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根据《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藏人社发35号文件)规定:
(一)兑现企业吸纳就业奖励。企业年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 20 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在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企业实缴所得税额 30%的奖励。年新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 20 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 3年以上)的在藏企业,以及符合在藏年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或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 5000 万元以上、年新吸纳高校毕业生 5 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其他企业,对企业年工资薪金收入 45万元(含)以上的高端人才,按不低于其工资薪金的 11%、不高于 45%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享受税费优惠。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等四家单位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财税【2019】13 号),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 7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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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发: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西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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