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缴费热点问题解答及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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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问
城镇垃圾处理费从什么时候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答: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02
问
南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如何计算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答:
南京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在宁单位、部队所属单位、企业等),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各行业的征收标准详见附表。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城镇垃圾处理费依据各区征收标准执行。
城镇垃圾处理费按年计征,征缴期限为每年12月31日前。2021年税务部门仅征收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的城镇垃圾处理费。
03
问
计算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时,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计入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单位的在册职工人数?
答:
用工单位。
04
问
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缴纳,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需要缴纳?
答: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3号)第二条的规定,2、本市市区内的单位,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向单位或业主收取。
因此,若在职职工人数中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则应计算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05
问
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取得何种票据?
答:
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税务窗口自行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税务部门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随水费代征的,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中备注代征的城镇垃圾处理费金额,作为缴费凭证。
06
问
税务部门征收垃圾处理费,缴费人应使用什么申报表?申报路径是什么?
答:
缴费人或代征单位通过《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税务征收窗口、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通过办税窗口缴纳的,缴费人可以选择现场POS机刷卡、移动支付、TIPS缴款(需签订三方协议)等支付方式缴费。具体申报缴纳详见操作指南。
若纳税人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中选择不到城镇垃圾处理费的费种,需要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增加费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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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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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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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01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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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02
左边下拉框中选择【非税收入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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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03
选择税款所属期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后,选择【进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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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04
点击【数据初始化】后,点击报表后的【修改】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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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05
进入报表,报表自动展示相应的征收项目、品目、子目,纳税人只需填写应缴费基数即可。
注意:如企业的征收标准为按月计算的话,应缴费基数一栏填写的应为计费依据×应缴费月份。2021年度征收的为下半年垃圾处理费,以后则按全年一次性申报缴纳。(具体征收标准见附表)
例如:某企业的征收标准4元/人·月的话,那么如申报2021年下半年垃圾处理费的话,则应缴费基数一栏应填写的数据为:“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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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06
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返回上一页完成申报并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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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审核:南京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处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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