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2-13 16:15:45

税费政策即问即答(十)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税费》
相关问题解答第二期
为了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稳定市场预期和就业,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出台《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关于此项公告,大家一定有许多疑问,下面我们来一起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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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纳税人符合《公告》规定条件,选择适用缓税政策的,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享受缓缴政策确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缓缴税款。
例如:纳税人K是年销售额10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在2022年1月申报期内选择将2021年第四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全部延缓到4月申报期内缴纳。如果纳税人K因为补充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原因,需要在2022年3月31日前办理2021年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退税,则纳税人可以正常办理汇算清缴退税,不受纳税人享受缓缴2021年第四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同时,纳税人应当在4月申报期内缴纳享受缓缴政策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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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缓税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在办理缓缴后,后期缴纳税款时是否可以正常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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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对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全部或者部分给予退还的政策,并未对申请退税的时间作出限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可以先申请享受缓缴政策,待缓缴政策到期,实际缴纳税款后,再申请增值税退税政策,两者并不矛盾。因此,纳税人在办理缓缴、后期缴纳税款后,可以正常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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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超市,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状况比较稳定,每个季度销售百货商品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左右。请问我超市2季度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计算年销售额时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答: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信息确认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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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是否可以适用缓缴政策?纳税人为增值税独立纳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确定年销售额时是否需要包括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如果总机构销售额不符合中小微企业条件,分支机构符合,是否可以适用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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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按照各自年销售额判断是否符合条件、是否适用缓缴政策。纳税人为增值税独立纳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确定年销售额时不包括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如果总机构不符合中小微企业条件,分支机构符合条件,分支机构可以适用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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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没有增值税税款,附加税费是否可以缓缴?制造业中小型出口退税企业,本月增值税没有税款,但是按规定免抵税额需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教育费附加,这部分附加税费可以办理缓缴吗?
答:制造业中小型出口退税企业,本月无增值税税款,对按规定增值税免抵税额应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税费,可以办理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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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月份办理缓税是否互相影响,企业是否可以只在10月办理延缓缴纳,而11月和12月正常缴纳?如果10月没有申请延缓缴纳,是否影响11月和12月延缓缴纳申请?
答:按月缴纳的纳税人,10-12月办理申报时都应进行享受缓缴优惠确认。符合缓缴优惠条件的,10月是否确认享受缓缴政策,不影响11月、12月是否享受缓缴政策。
END
来源:佳木斯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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