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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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公告2021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21.12.8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我省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缴费人应当统一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税务部门征收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出让合同、批复、决定书等相关文书载明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缴纳期限的,由缴费人在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在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并开具《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后,由财政等竞买保证金收取单位办理缴库事宜,余款由缴费人按前款规定办理。
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转让等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的,由缴费人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申报缴纳。
出租国有土地或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的,由出租人在收到租金次月的15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以出让收益率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半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次年2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四、缴费人按属地原则缴纳两项政府非税收入。除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转让等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缴费人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外,其他情形由缴费人向土地出让方(出租方)、矿业权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缴费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在申报缴纳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人涉及跨区域申报缴纳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进行跨区税源登记或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
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办理两项政府非税收入退库的,由缴费人向征收相关非税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部门依法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七、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八、除本公告规定外,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2021年12月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 2021-12-08 17:03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的规定,我省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两项政府非税收入”)自2022年1月1日起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为保障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事项落实,规范划转后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对划转范围、申报缴纳方式和期限、申报缴纳地点、资金退库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关于划转范围
自2022年1月1日起,我省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关于申报缴纳方式和期限
根据不同情形,公告对缴纳方式和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出让合同、批复、决定书等相关文书载明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缴纳期限的,由缴费人在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二是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在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并开具《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后,由财政等竞买保证金收取单位办理缴库事宜,余款由缴费人在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是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转让等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的,由缴费人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申报缴纳。
四是出租国有土地或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的,由出租人在收到租金次月的15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五是以出让收益率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半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次年2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缴费人应当统一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税务部门征收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关于申报缴纳地点
缴费人按属地原则缴纳两项政府非税收入。除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转让等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缴费人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外,其他情形由缴费人向土地出让方(出租方)、矿业权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缴费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在申报缴纳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人涉及跨区域申报缴纳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进行跨区税源登记或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
(四)关于资金退库
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办理两项政府非税收入退库的,由缴费人向征收相关非税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
公告同时明确,两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施行时间
按照财综〔2021〕19号文件要求,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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