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法
全文有效
2003年
一、为了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暂行办法(京政办发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市十二届一次会议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委员提案的通知》(2003年1月),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适用本办法。
三、市局只办理全国、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市政协委员提案。对区县以下(含区县)级别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涉及本局的建议和提案,由区县局按照区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超出区县局权限,可请示市局。
四、市局的办理工作,实行“一把手工程”,由局长负总责,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催办工作。按照领导负责制要求,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的具体办理工作负责。
五、收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后。办公室应立即进行登记,并提出具体办理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批后,送有关处室办理。
六、承办单位接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后,应按照有关政策和本局实际情况,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办理,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因权限或因客观情况所限,对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中的问题,确实解决不了的,应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取得代表、委员的同意或谅解。对建议、提案内容掌握不准的,必须事先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准确掌握建议、提案内容后再行办理。
七、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尽快确定具体承办责任人员;对确实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退市局办公室,重新协调分办;市局办公室对确实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填写建议或提案调整单,并由本单位“一把手”或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通过电话传真,退市政府办公厅联络处。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八、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提出答复意见,送主管局长审批后,征求代表、委员意见。
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应采取与代表、委员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对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代表、委员,除代表、委员不要求面复或特殊情况不能面复外,应先当面征询对办理结果的意见(代表、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只征求第一位签署人意见),代表、委员主动要求与承办单位座谈的,应尽量满足其要求。代表、委员确实因工作忙或外出不能当面征询意见,可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答复。答复意见一般在取得代表、委员同意或谅解后,再作书面答复。
九、对他人委托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原则上只答复代表、委员,如代表、委员要求征求委托人意见,由市局办公室与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联系解决。
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如代表或委员要求转有关单位办理,由市局办公室与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协提案办理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后,退回市政府办公厅联络处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厅联络处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转有关单位办理,并注销此件。
十、建议、提案由市地税局与其他部门共同办理的(不包括分别办理件),本局承办单位应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联合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汇总作书面答复,也可以联名书面答复。会办单位应向主办单位提供情况和意见,并提供书面材料,不直接答复代表、委员和上报。
十一、承办单位应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按要求进行分类,在建议、提案复文上标明类别,即:接办理情况分类标明A、B、C。A类,分三种情况:一是代表、委员所提具体问题得到解决或年内可基本解决的,为A1;二是需要在深化改革中逐步解决的重大问题或需要长期努力工作逐步完善的问题,积极采纳代表、委员意见,工作有进展或取得一定成效的,为A2;三是受政策法规限制,目前不能解决,向代表作出说明解释的,为A3。B类是已列入工作计划、预计二、三年内可以解决的。C类是因财力、物力不足等原因须待以后逐步解决的。
十二、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书面答复,由承办单位拟文,经办公室审核,送局长审批、签发后,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函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的书面答复,由承办单位(会办单位除外)拟文,经办公室审核,送局长审批、签发后,直接函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同时通过政府网上办公系统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十三、在办理建议、提案,审批办理报告过程中,承办单位应一律在本局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单》上签署意见。承办人员需填写《建议办理情况登记表》和《提案办理情况登记表》。
十四、复查办理的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是“已经列入规划二、三年内可以解决的”(B类),要逐件检查落实和进展情况;办理情况是“因条件和政策规定限制等原因,短期内不能解决,向代表、委员说明解释的”(C类)要纳入本年度的办理范围,再次认真研究,结合工怍情况,凡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抓紧办理,在办实事上下功夫。
十五、复查办理的建议、提案中,问题已经解决或年内可基本解决的承办单位,将落实情况再次书面答复代表、委员;市局办公室并抄报市政府办公厅联络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十六、建议、提案的原件、复文稿件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材料,应统一由办公室按《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档。
十七、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好的部门和承办人员,市局办公室应给予表扬;对丢失、积压建议、提案或在办理过程中互相推诿、贻误工作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处室和承办人员,市局办公室应给予通报批评。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