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 朝地税所[2003]2号 朝阳地税局转发市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 朝阳地税局转发市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朝地税所2号
朝阳地税局转发市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朝地税所2号
全文有效
2003.01.14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文件
各科、室、所、后勤服务中心 :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个175号《关于做好2002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税务所要加强领导,认真学习文件,对内搞好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做到政策明确、程序清晰,对纳税人要加强宣传辅导工作,做到有的放矢,确保纳税人及时了解汇算清缴有关的税收政策。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我局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摸清企业的基本现状,掌握在征管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因此2002年的汇缴工作由所得税管理科牵头与各主管税务所共同完成。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所报送《核定征收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申请税前弥补亏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须严格按京地税个175号文件第五项第二、三款的规定执行。并结合这次汇算,检查企业在以前年度有无自行弥补亏损、财产损失有无自行税前扣除的现象,一经发现应及时予以调整并按税收相关法规处理。
五、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及投资人员、投资比例发生变更的审批事项均应按个人所得税行政审批流程规定办理。对新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应严格按照朝地税所36号文件规定执行,特别是对不符合文件规定企业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发现时予以更改其征收方式,并从年初开始执行。
六、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科每年按我局所管户的5%进行检查,对于财务,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企业,要转为查帐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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