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2:31:46

浙地税函[2003]11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汇总申报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汇总申报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3]117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3]117号
【发文日期】 2003-03-27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公告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浙江省汇总申报缴纳营业税的申请》悉。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电信安装服务,应在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营业税,但鉴于你公司在我省提供的服务地点分散、工期短、税额小等实际情况,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营业税确有一定困难,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所述的在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市)提供的电信安装服务集中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征收管理分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具体事项请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征收管理分局联系。

抄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征收管理分局,杭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舟山市、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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