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政策宣传
这些工伤保险小知识你都了解吗?
快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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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路上要当心哦
不少小伙伴疑惑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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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算工伤:
1、合理时间、合理路途的“上下班途中”。
2、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造成。
3、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因此,如果在上下班路上受伤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应当认定为工伤,反之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那工伤期间工资怎么算呢?我只能领最低工资吗?
不是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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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呢?是不是就没有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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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障!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仍可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当然喽,想领取工伤待遇,
首先要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怎么认定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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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问
我已经领到认定工伤决定书了,诊断结论为手指骨折,打算伤好了去做劳动能力鉴定,想问一下怎么办理呢?
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后遗症”的问题之一
问
我已经领取了认定工伤决定书,也拿到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现在距离我受伤2年了,我感觉伤情恶化了,该怎么办?
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后遗症”的问题之二
问
我已经领到工伤认定书了,我受伤比较严重,右臂截肢,能配假肢吗?
答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省、设区的市应当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承担下列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及相关事项的鉴定、确认(以下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一)伤残等级鉴定;
(二)护理依赖等级鉴定;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停工留薪期及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确认;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确认;
(五)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
(六)工伤复发确认;
(七)康复可能性确认;
(八)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工作。
所以,你可以依据本条款第(四)项,申请“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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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击 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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