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2:29:24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4]2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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