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2:29:0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3〕16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16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166号
全文有效
2003-03-19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财税[2003]16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境内保险人根据《财税[2003]16号通知》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在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时,暂填列在“代扣代缴税款”栏内。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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