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京国税外通[2003]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外通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外通12号
全文有效
2003年3月20日
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47号)的文件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我分局第一税务所认证窗口认证,否则不得抵扣。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过期不得抵扣。
三、此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5号)中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中涉及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及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申请抵扣的时限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到第一税务所认证窗口认证,未经认证或逾期认证的发票抵扣联不予抵扣。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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