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延期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延期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延期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3年3月20日
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根据市局的指示精神,现将我分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再次通知如下:
一、 各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证件的内容及日期未发生变化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正、副本)继续有效,有效期暂定为2003年12月31日。
二、 各外国企业(包括代表机构)已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2003年度工商登记变更或延期的,同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正、副本)变更或延期的,均为有效证件,有效期暂定为2003年12月31日。
三、 如果在2003年度内上述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或延期的,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延期的、应及时到我局办理变更或延期手续、有效期暂定为2003年12月31日。
四、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税务登记证有效期内,如果发生变更或延期的,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证之日起30日之内办理有关税务登记手续,逾期将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关于税务登记证统一换证事宜及统一换证期间需要提供资料的问题我局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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