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企[2003]11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企11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企114号
全文有效
2003年3月27日
密云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某公司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请示》(密地税企202号)收悉。根据市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445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北京XXX公司在2001年7月从广东某公司购进商品,货款5872978.75元,增值税进项税额998406.39元,价税合计6871385.14元,所有货款于2001年9月支付完毕。密云县国税局检查出该公司购进商品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属于虚开,但鉴定为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货业务属于真实,所以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该企业做出了“将发票所列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决定。在企业所得税有关存货的计税成本方面,允许纳税人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大其存货成本。所以该企业购进商品不得抵扣的进项增值税税额998406.39元可以计入了存货成本,使这批商品的计税成本从原来的5872978.75元增加至6871385.14元。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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