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2-10 03:10:37

税费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读——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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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保持宏观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持续巩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继续实施减税降费政策,支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年初以来相继出台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等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加大税费政策解读力度,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收集整理了当前部分税费政策热点形成汇编,帮助适用政策的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准确享受政策,及时解疑释惑,确保相关税费政策惠及市场主体。

我公司是哈尔滨市一家批发货物的企业,属于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月,公司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5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3万元。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该公司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13万元)未超过15万元,因此,该公司销售货物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应照章缴纳增值。

我公司是哈尔滨市一家小型建筑企业,在齐齐哈尔和牡丹江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我公司2021年二季度销售额超过了45万元,但在齐齐哈尔的建筑项目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是否需要在齐齐哈尔预缴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因此,如果该公司2021年二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在建筑服务预缴地齐齐哈尔实现的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则当期无需在齐齐哈尔预缴增值税。

我公司是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今年二季度企业销售额为40万元,但是由于下游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所以公司就其中15万元收入业务开具了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该公司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该公司向购买方就15万元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则需要按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缴纳1500元=15万元*1%)。对于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收入(25万元=40万元-15万元),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我公司是大庆市一家小型商贸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一季度公司销售货物一共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请问公司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2021年可以继续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该公司1季度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已经超过季度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该公司1季度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200万元×1%=2万元。

我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请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40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依法纳税。

我公司是医药制造企业,成立于2019年1月,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主要生产阿莫西林颗粒、感冒胶囊等药品,此类药品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90%以上。公司成立以来,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也未发生过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形。2019年3月增值税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1年10月增值税留抵税额为650万元,11月进行纳税申报后能否按照先进制造业的政策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按照上述规定,该公司符合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可以在11月完成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需要注意的是,该企业应在11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留抵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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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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