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3]6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文件的通知京国税发6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发6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4月1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局应按5号令及本通知规定认真采集价格信息,并对其进行审核、计算和汇总,及时报送相关调查表。
二、卷烟价格的采集范围为北京卷烟厂生产的各种牌号、规格的卷烟(卷烟的标准名称见附表1),如需增加卷烟的采集品种,市局将另行通知。价格采集具体内容如下:
(一)卷烟的调拨价格、销售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价格及相关信息由朝阳区国家税务局负责采集,填报5号令所附的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卷烟的零售价格信息由宣武、朝阳、昌平、顺义区国家税务局负责采集,填报5号令所附的附件7、附件8。
本市确定卷烟价格信息被采集单位的名称、采集内容及相关分局见附表2。
各局应及时告知卷烟价格信息被采集单位,认真做好价格信息采集的各项工作。
三、北京卷烟厂生产的各种牌号、规格的卷烟,以一个会计年度为一个采集期间。负责价格采集的各局于采集期满后开始采集,每年元月23日前将各类调查表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下同)。具体如下:
(一)朝阳区国税局对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卷烟的价格信息进行采集,并报送5号令所附的附件1。
(二)负责采集零售价格信息的国税局对零售企业的价格信息进行采集,并报送5号令所附的附件7、附件8。
(三)市局汇总后上报总局。
四、对5号令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所述新牌号、新规格的卷烟(以下简称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以投放市场次月起连续12个月为一个采集期间。具体采集流程如下:
(一)截止2003年4月底前,已达到采集期限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
1.北京卷烟厂于2003年5月15日前,将其已达到采集期限的新牌号、新规格的卷烟名称、编号、投放市场的具体时间及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报朝阳区国税局备案。
2.朝阳区国税局于2003年5月20日前核实、确认并报市局备案。
3.朝阳区国税局于2003年5月底前将该牌号、规格卷烟价格信息采集、汇总,并填列5号令所附的附件2报市局。
4.市局于2003年5月底前核发《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见附表3)通知相关国税局采集零售价格信息。
5.负责采集零售价格信息的国税局按《通知单》要求采集、汇总并填列5号令所附的附件7、附件8报市局。
6.市局汇总后上报总局。
(二)2003年5月1日后,达到采集期限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
1.北京卷烟厂自其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2003年4月底前已投放市场未达到采集期限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为2003年5月20日前),将该牌号、规格卷烟名称、编号、投放市场的具体时间及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报朝阳区国税局备案。
2.朝阳区国税局在接到后10日内核实、确认并报市局备案。
3.朝阳区国税局于采集期满后开始采集,采集期满后23日内将该牌号、规格卷烟价格信息采集、汇总,并填列5号令所附的附件2报市局。
4.市局于采集期满前1个月内核发《通知单》通知相关国税局采集零售价格信息。
5.负责采集零售价格信息的国税局按《通知单》要求采集、汇总并填列5号令所附的附件7、附件8报市局。
6.市局汇总后上报总局。
五、对5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所述交易价格发生变动的卷烟(以下简称交易价格发生变动的卷烟),以零售价格下降当月起连续6个月为一个采集期间;为简化操作,也可以调拨价格下降的次月起连续6个月为一个采集期间。具体采集流程如下:
(一)截止2003年4月底前,交易价格发生变动已达到采集期限的卷烟:
1.北京卷烟厂于2003年5月15日前,将该牌号、规格卷烟名称、编号及调拨价格变动情况、变动具体时间,报朝阳区国税局备案。 2.朝阳区国税局于2003年5月20日前核实、确认并报市局备案。
3.朝阳区国税局于2003年5月底前将该牌号、规格卷烟价格信息采集、汇总,并填列5号令所附的附件3报市局。
4.市局于2003年5月底前核发《通知单》通知相关国税局采集零售价格信息。
5.负责采集零售价格信息的国税局按《通知单》要求采集、汇总并填列5号令所附的附件7、附件8报市局。
6.市局汇总后上报总局。
(二)2003年5月1日后,交易价格发生变动达到采集期限的卷烟:
1.北京卷烟厂自该牌号、规格卷烟调拨价格发生变动的当月(2003年4月底前交易价格发生变动未达到采集期限的卷烟,为2003年5月20日前),将该牌号、规格卷烟名称、编号及调拨价格变动情况、变动具体时间,报朝阳区国税局备案。
2.朝阳区国税局在接到后10日内核实,确认并报市局备案。
3.朝阳区国税局于采集期满后开始采集,采集期满后23日内将该牌号、规格卷烟价格信息采集、汇总,并填列5号令所附的附件3报市局。
4.市局于采集期满前1个月内核发《通知单》通知相关国税局采集零售价格信息。
5.负责采集零售价格信息的国税局按《通知单》要求采集、汇总并填列5号令所附的附件7、附件8报市局。
6.市局汇总后上报总局。
六、北京卷烟厂生产的“6mg中南海”卷烟专销上海、大连等省、市,根据5号令第五条第(国)款规定,市局负责发函通知相关专销地省国家税务局采集该牌号卷烟的市场零售价格(函件样式见附件4),由市局汇总填列5号令所附的附件8报总局。
附表1:北京卷烟厂生产卷烟名称
附表2: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单位及采集内容一览表
附件3: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通知单
附件4:函件样式
附表1:北京卷烟厂生产卷烟名称
企业名称
序号
卷烟牌号
产品编号
烟支包装规格
1
2
3
4
5
北京卷烟厂
1
特制高级红中南海
11016808
硬盒翻盖25×(64+25)
2
特制红中南海
11016805
硬盒翻盖25×(64+20)
3
精品特红中南海
11016801
硬盒翻盖25×(64+20)
4
软包精品红中南海
11016806
全包装25×(64+20)
5
红北京
11011802
硬盒翻盖25×(64+20)
6
特北京
11011801
硬盒翻盖25×(64+20)
7
Engoy双低长乐
11015801
硬盒翻盖25×(64+20)
8
鑫狮威
硬盒翻盖25×(64+20)
9
5mg中南海
11018805
硬盒翻盖25×(64+25)
10
6mg中南海
11018808
硬盒翻盖25×(64+25)
11
8mg中南海
11018806
硬盒翻盖25×(64+25)
12
10mg中南海
11018802
硬盒翻盖25×(64+20)
13
12mg中南海
11018812
硬盒翻盖25×(64+20)
14
硬牡丹
11010801
硬盒翻盖25×(64+20)
15
金北京
11011805
硬盒翻盖25×(64+20)
16
硬金健
11012801
硬盒翻盖25×(64+20)
17
软牡丹
11010803
全包装25×(64+20)
18
硬贵族星
硬盒翻盖25×(64+20)
19
嘴金健
11012808
全包装25×(64+20)
20
圈金健
11012803
全包装25×(64+25)
21
醇和金健
硬盒翻盖25×(64+20)
22
金装金健
硬盒翻盖25×(64+20)
23
软贵族星
全包装25×(64+20)
24
淡中南海
全包装25×(64+20)
25
嘴长乐
11015802
全包装25×(64+20)
26
嘴八达岭
11019801
全包装25×(64+20)
27
嘴香山
11017801
全包装25×(64+20) 附表2: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单位及采集内容一览表
被采集单位名称
采集内容
负责分局
北京卷烟厂
卷烟调拨价格、销售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价格及相关信息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双龙卷烟厂
卷烟零售价格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机场卷烟专卖店
卷烟零售价格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顺义区光明街超市
卷烟零售价格
顺义区国家税务局
顺义区蓝天超市
卷烟零售价格
顺义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宣武烟草有限公司
卷烟零售价格
宣武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昌平烟草有限公司
卷烟零售价格
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附件3: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通知单
NO:000000
宣武、朝阳、昌平、顺义区国家税务局:
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的__________牌号的卷烟,产品编号_________,为“新牌号、新规格”/“交易价格发生变动”的卷烟。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局长令的通知》(文号),通知你局采集该牌号卷烟的市场零售价格,采集的期间为:_____年____月至_____年____月,并填列《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所附《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附件7)及《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8),于____年 ____月____日前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年 月 日
附件4:关于协助采集卷烟零售价格信息的函
____________省、市国家税务局:
我市北京卷烟厂生产的“6mg中南海”卷烟专销你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请贵局协助采集该牌号卷烟的市场零售价格,填写《管理办法》所附《零售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8),并于每年元月20日前传真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 孙强
联系电话:010-88372266-89012
传真电话:010-8837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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