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2:27:51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4]20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21日

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附件1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2目“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
三、附件2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税”。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

附件1:分支机构名单(一)
2:分支机构名单(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
附件二.xls
附件一.xls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4]20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