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区地方税务局 平地税所[2003]71号 平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部门统一代发工资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平谷区地方税务局 平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部门统一代发工资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平地税所71号
平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部门统一代发工资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平地税所71号
全文有效
2003.04.01
各税务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平谷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编办〈关于平谷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现就财政部门实行统发工资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门统发部分的工资由财政部门统一扣缴,集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597号)第五条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代发工资的,个人任职单位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为便于统一管理,对财政部门未统发的部分收入,由个人任职单位将本单位发放的各类收入和财政部门统一代发的工资合并计税,与财政部门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由任职单位代扣代缴。
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由各任职单位申请提退 。
四、个人所得税由任职单位按月进行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扣缴所得税一栏和《税收缴款书》实缴税额一栏填写与财政部门扣缴税款的差额,《税收缴款书》已缴或扣除额填写财政部门扣缴的税款,《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税收缴款书》其余各项按全额填写。
五、任职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