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2:25:04

朝阳区地税局 朝地税所[2003]63号 朝阳区地税局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获得购房购车专项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朝阳区地税局 朝阳区地税局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获得购房购车专项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朝地税所63号
朝阳区地税局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获得购房购车专项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朝地税所63号
全文有效
2003.05.20
各科、室、所、后勤服务中心: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财税617号《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获得购房购车专项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要求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各主管税务所必须给予及时办理。
二、各征收所在日常工作中,应按照《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局关于确保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的通知》(朝地税所144号)的规定,作好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领、销手续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以确保扣缴义务人能够及时为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三、由于此专项奖励标准是以纳税人本人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仅指工资薪金项目)的地方留成部分的80%为计算依据,因此要求各税务所在日常管理和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同时,必须按照“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有关项目逐项、认真填写,并将其告之扣缴义务人。
四、由于该工作涉及涉外企业较多,请有关税务所注意票证使用量的问 题,及时和相关科室联系,避免出现有关票证短缺的现象发生。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617号
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获得购房购车专项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改善投资环境,现将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获得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函7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经贸资字[2003]136号)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获得的购房购车专项奖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获奖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提供的获奖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经贸资字136号)有关规定,专项奖励申请人需补开上一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由该申请人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提供计税依据和单位证明后,主管税务机关给予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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