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2:24:53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03]951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951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951号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23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0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内容,请一并依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9号)规定,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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