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 顺地税法[2003]141号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典”疫情期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规定的归纳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典”疫情期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规定的归纳的通知顺地税法141号
北京市顺义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典”疫情期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规定的归纳的通知
顺地税法141号
全文有效
2003.06.03
各科、室、所:
为便于全局干部系统全面了解和掌握“非典”疫情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规定,做好“非典”疫情期间的税收管理及纳税服务工作,确保“非典”疫情期间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规定在我区的贯彻落实,区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及管理工作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系统整理编写了《“非典”疫情期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规定的归纳》,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实际执行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按现行工作分工与相关科室联系。
北京市顺义地方税务局“非典”疫情期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规定的归纳
第一部分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政策归纳:
现将京财税914号文件、财税113号文件、京政发14号文件、京地税营321号文件、京财税826号文件中关于“非典”疫情期间部分行业税收政策调整的相关规定归纳如下:
(一)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的税款所属期内,对饮食业、旅店业、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旅游业、会展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营业税娱乐业征税范围内业务,在该规定时限内仅免征其应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与教育费附加。
会展业,系指会议展览组办业务、展览场地出租业务以及展览组办单位或展览场所主办单位的展览场地现场布展施工业务。
(二)在2003年5月份税款申报期内,对出租汽车运营业务(出租汽车公司、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中;实行单车定期定额征收营业税办法的出租车运营业户,给予按单车月营业额1000元标准计算征收营业税以及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正式持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依照本市现行营业税起征点规定执行;实行单车定期定额征收营业税办法的出租汽车运营业户,对其经批准停驶、停运或歇业的出租汽车部分,不计入征收营业税范围;对实行按照实际运营业务营业税计算征收营业税办法的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在此期间暂比照单车定期定额征收营业税办法执行。
在2003年5月l日至9月 30日的税款所属期内,出租汽车运营业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自2003年5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的税款申报期内,对经营农副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社区菜市场的摊商以及经营蔬菜、粮油的个体工商户座商对其经营蔬菜的收入免收因增值税而发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集贸市场及除集贸市场以外具有农副产品经营业务的其他各类市场内,对主办单位向该市场内经营农副产品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地、设施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四)关于上述政策规定中可以享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待遇范围,系指按营业税(以及增值税或消费税)规定的相应税目征税范围内业务,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扩大或更改适用范围。
(五)对于可以享受“非典”疫情期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教育费附加优惠扶持政策的纳税人及相应业务,暂不作“前置审批”要求,待疫情结束后,根据市局制定的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但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正常履行申报手续。
(六)各单位应密切注视本辖区内营业税等两税两费变化情况及未来形势预测,对于在贯彻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方面的信息及时上报营业税科。
二、计算示例:
例一:某宾馆 2003年5月份取得客房收入300万元;餐厅收入 100万元;歌舞厅门票收入5万元,出售饮料、烟、酒收入10万元,点歌台收入5万元;台球室取得收入3万元;保龄球馆取得营业收入12万元,游泳馆取得收入8万元;桑拿、浴池取得收入4万元,计算该宾馆6月份应申报缴纳和申报减免的各项税费。
(一)该企业应申报缴纳的各项税费为:
1、歌舞厅门票收入、出售饮料、烟、酒收入、点歌台收入、台球室收入、保龄球馆收入应按娱乐业计算:
营业税(5+10+5+3+12)X20%=7万元
城建税7万元X5%=0.35万元
2、游泳馆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计算:
营业税8万元X3%=0.24万元
城建税0.24万元X5%=0.012万元
教育费附加0.24X3%=0.0072万元
3、桑拿、浴池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计算:
营业税4万元X5%=0.2万元
城建税0.2万元X5%=0.01万元
教育费附加0.2万元X3%=0.006万元
合计应申报缴纳的各项税费:营业税为7.44万元,城建税为0.372万元,教育费附加为O.O132万元。
(二)该企业应申报减免的各项税费为:
l、客房收入应按服务业—旅店业计算:
营业税300万元X5%=15万元
城建税15万元X5%=0.75万元
教育费附加15万元X3%=0.45万元
2、餐厅收入:应按服务业—一饮食业计算:
营业税100万元X5%=5万元
城建税5万元X5%=0.25万元
教育费附加 5万元 X 3%=0.15万元
3、歌舞厅门票收入、出售饮料、烟、酒收入、点歌台收入、台球室收入、保龄球馆收入应按娱乐业计算
教育费附加7万元X3%=0.21万元
文化事业建设费(5+10+5+3+12)X3%=l.05万元
按照(京财税914号),京地税营[2003]321号)文件规定:对属于营业税税目中饮食业、旅店业的所属期为5—9月份“非典”期间的经营收入,在6—10月份申报期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营业税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所属期为5—9月份的经营收入,在6—10月份申报期内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及教育费附加。
合计应申报减免的各项税费为:营业税20万元,城建税1万元,教育费附加0.81万元,文化事业建设费1.05万元。
以上经营项目虽在“非典”期间暂做免征规定,但仍应按期进行申报。
例二:某出租汽车公司2003年有夏利出租汽车45辆(单车月营业额600O元),该出租汽车公司在5、6、7、8、9、10月份应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1、该公司在5月份申报期申报的所属为4月份的税款时,按照(京财税82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单车实行定期定额征收营业税办法的出租汽车运营业户,按单车月营业额1000元标准计算征收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该公司5月份应申报缴纳的营业税:1000元X45辆X3%=1350元
城建税:1350元X5%=67.5元
教育费附加:1350元x3%=40.5元
2、该出租汽车公司在6—10月份申报期内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为5一9月份的税款,按照(京财税[2003]914号,京地税营32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出租汽车公司、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该公司6—10月份各月应申报减免的营业税6000元x45辆x3%=8I00元
城建税:8100元X5%=405元
教育费附加:8100元X3%=243元
第二部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
(一)对出租车司机取得的运营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出租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期限,京政发14号文件与京财税826号文件相关规定均有效,执行时间为税款所属期,即2003年4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
(二)凡在“非典”病区或“非典”隔离区内提供劳务的个人,取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收入,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凡直接参加抗击“非典”人员取得的治疗、医护、隔离、服务的专项补贴,可比照市卫生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京卫财字16号)规定的补贴标准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在京各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人员取得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期限,京政发14号文件与京卫财字16号文件相关规定均有效;执行时间为税款所属期,即2003年3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
(四)个人向各级民政、卫生部门以及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机构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个人直接通过上述部门对防治“非典”的捐赠,凭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分会开具的捐赠票据,在当期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个人由所在单位汇总通过上述部门对防治“非典”的捐赠,凭单位取得的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分会开具的捐赠票据及单位汇总捐款时的明细资料,在当期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五)对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交通运输、饮食业、服务业、娱乐业
的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人及京地税个[2000]345号文件中规定的饮食服务业、娱乐业的从业人员,在“非典”疫情解除前,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可根据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酌情核减有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定额,对暂时停业的经营单位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实行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
业的投资者,按规定对防治“非典”进行专项捐赠的,可用捐赠额除以相应的利润率(全市为此暂统一确定换算利润率为15%),作为相应的收入额,再用当前企业实际收入抵减此部分收入额,余额作为应税收入,按适用‘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对防治非典进行捐赠的所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按规定对防治“非典”进行捐赠,其捐赠额大于个人本月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在下月继续抵减,抵完为止。
例如:某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私营独资企业,2003年5月收入总额为1000O元,通过顺义区民政局向抗击“非典”一线的医务工作者捐赠300元,该企业为建筑安装企业,征收率为2%,则该个体工商户2003年6月申报时应按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用捐赠额除以相应的利润率(全市为此暂统一确定换算利润率为15%),作为捐赠相应的收入额: 300/15%=2000元
2、用当前企业实际收入抵减此部分收入额,余额作为应税收入:
10000一2000=800O元
3、将应税收入按适用“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8000x2%=160元。
二、企业所得税
(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各级民政、卫生部门以及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机构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其中,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各分会。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分会对防治“非典”捐赠,凭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分会开具的捐赠票据,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其中,捐赠现金的纳税人,按票据所列金额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捐赠物资的纳税人,按票据中标明捐赠物资种类、数
量的协议或市场价格计算销售(营业)收入,同时按票据计价金额在当期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三)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按票据计价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在当期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实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以票据计价
金额除以所适用的纯益率换算出应抵扣的收入,用当期实现的收入减去应抵
扣的收入后的余额,按所适用的纯益率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顺义区某实行纯益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餐饮企业,2003年5月通过顺义区民政局向抗击“非典”一线的医务工作者捐赠500元,适用纯益率为10%,截止到6月底实现应税收入20000元,则该企业2003年7月申报时应按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以捐赠时取得的票据计价金额除以所适用的纯益率换算出应抵扣的收入: 500/10%=5000元;
2、用当期实现的收入减去应抵扣的收入后的余额,乘以纯益率计算出应
纳税所得额: (20000-5000)*10%=15000*10%=1500元;
3、计算应纳税额: 1500*18%=270元。
第三部分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
一、享受房、土、城房税优惠政策的时间为税款所属2003年5月l日至
2003年9月30日。
二、免税范围:
(一)根据京财税914号文件规定对出租率低于20%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可视同房产闲置,免征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被政府征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征用期间视同出租率低于20%,予以免税。
(二)为保证这一优惠政策更好执行,市局京地税地301号文件
及地方税管理处对征管中以下几种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1、对于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中,兼有客房和写字楼、公寓的,只对出租率低于20%的客房部分的房产免税;对写字楼、公寓应予征税。
2、对于纳税人兼有写字楼、公寓、商场和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的,只对出租率低于20%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免税;对写字楼、公寓、商场应予征税。
3、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以上应免税房产与应征税房产的房产原值和占地面积。对于免税房产与征税房产连为一体,其房产原值和占地面积划分不清的,应全部征税。
4、对于享受房、土、城房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仅限为旅馆业。单一经营餐饮业或其他行业不能享受优惠。
5、凡房产用于经营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的,不论是企业自有房产,还是通过租借或其他方式取得,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三、关于特殊行业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问题
由于政府行政规定,使纳税人不能正常营业的,如会展中心、体育馆、娱乐场所等,经纳税人申请,可按困难减免审批,从严掌握。
四、出租率的计算依据:
出租率为实际出租房屋间数占可出租房屋间数的比率。纳税人应按月计算出租率,享受免税政策。
五、办理减、免、退税的时间
享受优惠的纳税人,应在2003年10月份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内到主管税务所办理有关退税或缴纳税款手续。
六、纳税人办理免、退税手续时应出具的证明文件
(一)对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文书,注明月出租率(政府征
用的应提供临时征用房屋及附属设施通知书)、免税房产的原值、占地面积及减免税额。
(二)对于本身不经营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经营者出具的出租率证明。
七、具体工作要求
(一)对4月征期已缴纳上半年税款,按规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所批准后,可在企业缴纳下半年税款时扣除应免征的税款。
(二)4月份征期已缴纳全年税款,按规定应享受免税的纳税人,可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三)各税务所要及时做好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保证免税单位财务人员在计算缴纳下半年应纳税款的准确性。
(四)各所对免税单位5-9月份经营情况要及时进行了解,掌握真实情况。
(五)对申请退税的单位提供的资料,各所要认真审核,并写出调查及审核情况的书面材料,随同《退款申请书》、《退税申请表》上报地方税科。
(六)对在缴纳下半年税款时申请扣除应免征税款的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各所要认真审核并写出调查及审核情况的书面材料后与一份申报表报地方税科备案。
(七)各所在征期过后,及时做好统计、分析总结工作,于2003年10月31日前与备案资料一同上报地方税科。
第四部分 征收管理
一、贯彻落实京财税[2003]914号文件的有关事项:
(一)京财税[2003]914号文件中所涉及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其执行期间均为 2003年5月 1日至9月 30日,凡符合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6月至10月的申报缴税期内可比照“法定减免税”,不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的减免税申请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凡享受京财税914号文件所规定的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应当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落实市政府14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申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附后),其应纳税款的缴纳和解缴方法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凡与京财税914号文件无关的其他减免税,仍沿用目前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减免税申请审批的方法,纳税人不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落实市政府14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申报表》中填报数据。
(四)各税务所应及时将纳税人填报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落实市政府14号文件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申报表》进行统计汇总,按日报送计会科。
(五)各主管税务所要严格控制京财税[2003]914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购领发票数量,严格按为其核定的购票量供应,特殊情况须报经主管所长审批。
(六)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购领发票时,按京财税
[2003]914号文件的规定减免征收各税。各主管税务所要严密监控重点纳税人的购票数量和收入情况。
(七)各税务所在2003年10月份,要组织力量,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5月l日至9月30日的购领、使用发票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认真审核其按京财税[2003]914号文件规定应享受的免征税额,确定其已购发票在10月1日后的应纳税额,并将核查情况于10月20日前上报征收管理科。
(八)各主管税务所要进一步加大发票填开和保管有关规定的宣传力度,对违反者要坚决给予处罚。
(九)各主管税务所要坚决打击各种利用国家“非典”期间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偷逃税款的行为。
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减并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在防治“非典”期间,纳税人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事项,一律暂由各区县局、各分局代市局行使审批权,并将审批结果报市局备案。对纳税人提出的退税申请,要依法及时办理,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效率。
(二)对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免予行政处罚。在防治“非典”期间,
对纳税人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以及注销税务登记事宜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受理。同时,免予行政处罚。
(三)延长有奖发票二次兑奖时限,鼓励中奖者积极捐赠。
1、鉴于目前防治“非典”的特殊时期,市局决定,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兑
奖期限延长到2003年6月1O日。
2、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网站、服务场所宣传栏等各类有效方式,积极宣传、鼓励中奖者将所得奖金捐赠给战斗在防治“非典”一线的医护工作者和目前急需救治的“非典”患者。对提出捐赠要求的中奖者,各售票点要及时上报区局征收管理科。
(四)20O3年6月的法定申报期限延长至6月15日。
第五部分 计会统管理
一、实行每日报告制度:
各税务所要采取措施,按照市局的要求认真落实“非典”疫情期间税收
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每日报告制度,即使当日没有新情况也要进行零报告。各
税务所经办人要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落实市政府14号文件
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申报表》,按日汇总申报情况,填写《落实市政府14号
文件税收减免明细情况日报表》(样式附后),经主管所长审核后,报送计会科。
二、报表口径说明:
《落实市政府14号文件税收减免明细情况日报表》的横指标基本对应
申报表中各数据项。纵指标有四栏,第一栏“企业户数或人数”,指本月申
报企业的户数和申报表中的“人数”累计填列(除个人所得税按人数统计外,其他税种均按户数统计);第二栏“本日免征额”,指按日收集的申报表数据的汇总金额;第三栏“累计免征额”,指本月截至当日的累计减免金额;“备注栏”要说明本日免征的情况。报表除按正常要求填报数据外,“XX”必须填写。本《日报表》启用之前的减免情况,(例如:“医务人员补助”政策的执行时间为3月1日起,出租车公司及个体出租经营者、出租车司机运营收入的执行时间为4月1日起),在该企业第一次报送时一并统计在内。注意:《日报表》本日免征额、累计免征额单位为万元,请根据征管科的《减免税申报表》(单位为元以下角分)汇总四舍五入填写。
三、报送时间
要求自6月2日起上报《落实市政府14号文件税收减免明细情况日报表》。各所须在每日上午9:00时之前,将截止前一天的减免税数据和政策执行情况报送计会科(节假日除外)。
四、报送方式
通过二期邮箱以EXCEL表形式报至计会科计划组(魏洪涛、孟云祥),请不要改变表样
附件:
落实市政府14号文件税收减免明细情况日报表(税务所)
征管表
征管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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