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2:22:35

浙地税函[2004]35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组改制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组改制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4]351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4]351号
【发文日期】 2004-08-16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组改制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5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希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改制后取消了各地的分支机构,其出售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动产应税销售行为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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