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2:21:3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关于重申关于代扣代缴企业申请退付手续费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关于重申关于代扣代缴企业申请退付手续费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关于重申关于代扣代缴企业申请退付手续费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3年7月11日
各代扣代缴企业:
2002年年底,我局已在网上发布代扣代缴企业申请退付手续费的通知,并开始退付2002年元月以来的预提税手续费,有部分相关企业未申请办理此项业务,现根据市局有关文件精神再次重申如下, 请代扣代缴企业依照执行。
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的要求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缴款的税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付手续费;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后,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必须同时填报代扣代缴税款结报单,税务机关以结报单作为退付相关手续费的依据;扣缴义务人在履行代扣义务时,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办理;凡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或未填报,丢失代扣代缴税款结报单的,一律不予退付相关手续费。
代扣代缴企业申请退付手续费时,须持有以下资料到5号窗口办理:
1. 代扣税款的税票第一联复印件;(A4)
2. 代扣代缴凭证第一联复印件;(A4)
3. 代扣代缴税款结报单;(带单位财务章)
4. 清单一份(企业名称,代码,开户行名称,行号,帐号,税收缴款书号,代扣代缴凭证号,入库税款,入库时间,联系电话)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关于重申关于代扣代缴企业申请退付手续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