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2:21:28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5]22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2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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