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2:20:52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2003]1223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税1223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税1223号
全文有效
2003-07-17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113号)下发后,各区县财税机关要求对文件中执行时间和执行范围方面进一步予以明确,经请示财政部后,现对有关政策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的八条中所称“从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是指:已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从向税务机关报送审核材料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中第二条第三款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是指: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公司,包括我市远郊区县公共交通客运线路。但不包括省际间长途客运公司和城市公共货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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