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2-8 02:06:40

税费政策导读(2021年12月)

来源:税法年鉴中心中国税务出版社

小编寄语
为方便读者及时了解近期颁布的税费政策,我们推出了“税费政策导读”栏目,分为“重要政策导读”和“税收法规文件目录”两部分,具体如下:

重要政策导读

近期颁布的税费政策中有4项需要重点关注:

● 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明确;
●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延续;
● 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明确;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印发。

01
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明确

2021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十)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附《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同时废止。

《公告》主要明确:

(1)《公告》所指纳税信用修复是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级别的修复。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的基础上,新增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
(2)企业符合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后,根据《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对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分值或状态进行调整,重新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并反馈纳税信用修复结果。
(3)细化破产重整企业开展纳税信用修复适用的修复标准,进一步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尽快走出困境。
(4)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延伸阅读
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积累纳税信用,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及时挽回信用损失。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进一步研究制定了《公告》,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有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等文件要求,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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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延续

2021年11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34号)。

《公告》主要明确:

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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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明确
2021年11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公告》主要明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延伸阅读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9月3日注册成立,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我国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经营范围为依法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以及证券市场管理服务等业务。该所于2021年11月15日正式开市,首批上市公司共81家,大部分属于行业细分领域的排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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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印发
2021年11月1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

《通知》主要明确: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统一经办流程,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和财政部办公厅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范围对象、转移接续申请、转移接续手续办理、待遇衔接等事项进行明确,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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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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