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3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5]334号
【发文日期】 2005-04-18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呼铁局向职工销售住房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字[2005]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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