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2:17:26

朝阳区地税局 朝地税所[2003]120号 朝阳区地税局转发市局关于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购房专项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朝阳区地税局 朝阳区地税局转发市局关于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购房专项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朝地税所120号
朝阳区地税局转发市局关于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购房专项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朝地税所120号
全文有效
2003.08.27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文件
各科、室、所、后勤服务中心: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财税1233号《关于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购房专项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要求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各主管税务所必须给予及时办理。
二、各征收所在日常工作中,应按照《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局关于确保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通知〉的通知》(朝地税所144号)的规定,作好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领、销手续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以确保扣缴义务人能够及时为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财税1233号
关于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购房专项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加快首都现代化进程,更好地服务于全国。现将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购房专项奖励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符合《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2号)和《关于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实施办法》(京经协办64号)的有关规定,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购房专项奖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获奖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提供的获奖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依据《关于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实施办法》(京经协办 6号)有关规定,专项奖励申请人需补开上一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由该申请人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提供计税依据和单位证明后,主管税务机关给予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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