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 京地税外征[2003]6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关于印发征管工作流程(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关于印发征管工作流程(暂行)的通知京地税外征6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关于印发征管工作流程(暂行)的通知
京地税外征68号
全文有效
2003.09.12
各科、室、所、中心:
根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并上网公布〈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一窗式”服务的工作特点,特制定我局征管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征收管理科联系。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征管工作流程(暂行)
一、开业税务登记
(一)工作程序及要求
1.纳税人凭工商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明及相关资料到纳税服务税务所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复印件: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①工商登记证副本
②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或外籍人员的护照(或回乡证)、工作证
③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④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许可证或预留印鉴卡)(不做为必备条件)
⑤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需贴印花)(不做为必备条件)
(2)外国企业承包商
①工商登记证副本
②负责人的身份证或外籍人员的护照(或回乡证)、工作证
③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④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许可证或预留印鉴卡)(不做为必备条件)
⑤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需贴印花)(不做为必备条件)
⑥承包合同(不做为必备条件)
(3)外资银行北京分行
①工商登记证副本
②负责人的身份证或外籍人员的护照(或回乡证)
③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④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许可证或预留印鉴卡)(不做为必备条件)
⑤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需贴印花)(不做为必备条件)
⑥金融许可证(不做为必备条件)
2.纳税服务税务所在受理税务登记时,要认真核对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内容,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性。
3.纳税服务税务所对手续齐全的纳税人按照服务时限的要求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同时进行初始申报和应纳税种的核定并录入计算机。
4.属于外国企业承包商的,在办理完税务登记后由纳税人将承包合同复印件交给第二涉外税务所,作为管理备查之用。
5.纳税服务税务所将每天形成的税务登记资料整理齐全后,于当天交送办公室归入税务固定档案。
6.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在接到纳税人《分户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应派有关人员到实地进行核查,确认该企业是否实际存在,并填写《税务登记实地核查表》一份转征收管理科。
7. 第一涉外税务所负责审核纳税人提交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确认营业税纳税方法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对纳税人营业税纳税方式进行确认。审核无问题的,由受理人员签字并录入计算机系统,同时将表一返还纳税人,表二由各税务所留存,并于每月底交送办公室归入税务固定档案;审核发现问题的,要求纳税人即时进行改正,改正后将表一返还纳税人。
8.征收管理科负责抽查各税务所实地核查情况。对与税务登记录入信息不一致的《税务登记实地核查表》转纳税服务税务所进行修改,最后由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税务所分别将该表交送办公室归入税务固定档案。
9.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要加强对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凡发现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要向纳税人发放《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并将《送达回证》转征收管理科,备与工商局交换信息之用。
10.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要核对新开户信息,做好税源户的源泉控管。尤其是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未到税务所报到的纳税人要实地核查,做好税源户的后续管理工作。
11.凡在网上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在纳税服务税务所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所需证件资料并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其工作程序按照网上登记办法办理。
(二)工作流程图
二、外籍个人纳税登记
(一)工作程序及要求
1.我局所辖的所有外国(包括港、澳、台)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承包商、外籍新闻机构和外国银行北京分行、学校任职的外籍(包括港、澳、台)个人,按照规定应办理个人纳税登记。
2.外籍个人自第一次抵华任职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纳税服务税务所领取《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表》和《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办理外籍个人纳税登记。
3.长期居住的外籍个人应附送资料:
(1)《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表》和《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2)由公司总部出具的工资、薪金证明原件,需说明纳税人在境内外的任职是否有兼职及收入情况,并说明取得收入的时间和个人所得税的负担方;
(3)有关部委批准任命的证明复印件及与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复印件;
(4)代表证完整复印件;
(5)护照(或回乡证、台胞证)完整复印件,包括空白页;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不长期居住的外籍个人应附送的资料:
(1)《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表》和《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2)由公司总部出具的工资、薪金证明原件,需说明纳税人在境内外的任职是否有兼职及收入情况,并说明取得收入的时间和个人所得税的负担方;
(3)有关部委批准任命的证明复印件及与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复印件;
(4)代表证完整复印件;
(5)护照(或回乡证、台胞证)完整复印件,包括空白页;
5.在外国企业承包商任职的外籍个人应附送的资料:
(1)《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表》和《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2)由公司总部出具的工资、薪金证明原件,需说明纳税人在境内外的任职是否有兼职及收入情况,并说明取得收入的时间和个人所得税的负担方;
(3)有关部委批准任命的证明复印件及与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复印件;
(4)护照(或回乡证、台胞证)完整复印件,包括空白页;
6.在新闻机构任职的外籍个人应附送的资料:
(1)《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表》和《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2)由公司总部出具的工资、薪金证明原件,需说明纳税人在境内外的任职是否有兼职及收入情况,并说明取得收入的时间和个人所得税的负担方;
(3)有关部委批准任命的证明复印件及与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复印件;
(4)护照(或回乡证、台胞证)完整复印件,包括空白页;
(5)记者证完整复印件;
7.纳税人在纳税服务税务所办理完外籍个人登记后,将登记资料交给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将资料整理齐全后,于每月底交送办公室归入税务固定档案。
8.纳税人办理完外籍个人登记后,需由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核定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情况是否属实,如属于明显偏低的,需要求纳税人提供准确的收入,经主管税务所人员确认后进行录机并打印以前月份个人所得税税收缴款书。
9.纳税人在日常申报中如果薪金发生变化,需提交工资证明和《自然人信息变更表》到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进行审核、修改后,再进行正常申报。
(二)工作流程图
三、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作程序及要求
1.纳税人凭工商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证明到纳税服务税务所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2.为方便纳税人,主管税务所凡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有变化的,要提醒纳税人到纳税服务税务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主管税务所还要向纳税人发放《变更税务登记表》,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提供方便。
3.凡涉及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税(费)种增减变化的,由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填制《纳税核定变更表》进行审核,无误后,转纳税服务税务所录入计算机。
4.纳税服务税务所对手续齐全的纳税人按服务时限的要求办理变更手续,涉及纳税人初始申报和应纳税种变化的,应让纳税人填写《初始申报和纳税核定变更表》,并对纳税人的应纳税种进行重新核定并录入计算机。
5.主管税务所要及时了解税务登记变更信息,以便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流程图:
四、正常户转非正常户
(一)工作程序及要求:
1.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要认真做好迟报催缴工作,每月对未申报户进行处理。
2.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要进行实地核查,无误后,填写《非正常户认定书》一份并签字盖章,同时附《实地核查反馈单》、连续三个月未申报的记录、最后一次申报纳税情况,纳税人属于零散税源或总部属于律师行业的的需报送代开发票情况,一并报征收管理科审批。
(1)连续三个月未申报任何地方税的;
(2)应注销未做纳税清算的;
(3)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换证、验证(年检)的;
(4)市地税局确定的其他非正常情形。
3.征收管理科审批、录机后,于当天将资料移交办公室归入税务固定档案。
4.征收管理科于每月15日前将所有非正常户名单通过北京地税网站进行曝光。
(二)工作流程图
五、非正常户转吊销户
(一)工作程序及要求
1.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于次月10日内对上月末应转为吊销户(确认已转非正常户满一年的)纳税人名单要进行认真核实,并再次逐户进行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确是查找不到的,填写《吊销户认定书》一份并附《实地核查反馈单》,一年的纳税申报和税款交纳情况,经税务所长审批后,上报征收管理科。
2.征收管理科复审后进行录机并于当天将资料移交办公室归入税务固定档案。
3.征收管理科随时将转为吊销户的纳税人名单通过北京地税网站进行曝光。
(二)工作流程图
六、非正常户转正常户
(一)工作程序及要求
1.纳税服务税务所将已转为非正常户又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名单提供给征收管理科,由征收管理科将名单转交给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
2.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自接到名单后五个工作日内要对其进行处理,不得拖延,确保在当期内完成。
3.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对已找到的非正常户要按迟报催缴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凡涉及补税的要缴纳其应纳税额。
4.对已经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并已缴纳税款的非正常户纳税人,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要填写《非正常户转正常户审批表》一份并附处罚证明和税收缴款书,经税务所长审批无误后报征收管理科。
5.征收管理科进行复审录机后,于当天将资料移交办公室归入税务固定档案。
6.征收管理科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已转正常户的纳税人名单从北京地税网站曝光台中删除。
(二)工作流程图
七、吊销户转正常户
(一)工作程序及要求
1.被吊销的纳税人要向主管税务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根据纳税人的申请,要认真了解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涉及补税的要缴纳其应纳税额,处罚并已缴纳税款后要填写《非正常户转正常户审批表》一份并附处罚证明和税收缴款书,经税务所长审批无误后报征收管理科。
3.征收管理科进行复审录机后,于当天将资料移交办公室归入税务固定档案。
4.征收管理科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已转正常户的纳税人名单从北京地税网站曝光台中删除。
(二)工作流程图
八、注销税务登记
(一)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负责受理本所纳税人提出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并直接办理结税、结票手续。
1.正常注销的纳税人,需到主管税务所填写《纳税清算申报表》一份,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有关部门批准代表处注销证明(原件)(由外经贸委批准成立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总机构注销申请书(原件),代表处注销申请书(原件),税务代码章,审计报告(复印件),营业税界定表(原件)。如有外籍个人的,需先办理外籍个人注销纳税登记(详见注销外籍个人纳税登记)。
2.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自接到纳税人提交的《纳税清算申报表》之日起,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清算工作。
3.各主管税务所要认真审核纳税人填写的数据,核对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对使用发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还要核对最后一次报数单和停机协办单,并通过计算机“发票查询”打印出该纳税人购买发票情况的清单一份,与其进行核对,无误后再缴销发票。在结税之前,先要审核纳税人在提出注销税务登记前的两个纳税年度是否接受过税务检查,没有接受过检查的,要对其以前三个年度内缴纳地方各税情况进行纳税清算;接受过税务检查的只对当年的税款进行纳税清算。并将清算情况填制《纳税清算报告书》(格式见二期公用文档下载)。
4.纳税清算结束后,要将发票缴销情况、税款执行情况填入《纳税清算申报表》中的“缴销票证”、“税款执行”栏,在“稽核人员意见”、“所长意见”等栏中签署意见,加盖本所公章。
5.在实施纳税清算中,如发现纳税人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有恶意偷逃税款的,或以各种理由不配合纳税清算工作的,各主管税务所要将情况上报征收管理科;由征收管理科转税务检查科进入检查程序。需延长工作时限的,要注明原因,以便分清责任。
6.各主管税务所要由专人负责将纳税人《纳税清算申报表》、《纳税清算报告书》及收缴的税务登记正(副)本、计算机代码章等有关资料报送征收管理科。
7.征收管理科设专人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注销税务登记的各种资料,经科长在“纳税清算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加盖科章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审批后由专人在大系统“注销税务登记”模块中将《纳税清算申报表》录机,同时开具《注销税务登记证明》转给主管税务所。
8.各主管税务所要将《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在两个工作日内送达给纳税人并开具《送达回证》。《送达回证》于2个工作日内交回征收管理科。
9.征收管理科由专人负责将注销税务登记资料整理归集,齐全后于当天移交办公室归入税务固定档案。
(二)工作流程图
九、注销外籍个人纳税登记
(一)工作程序及要求
1.我局所辖的所有外籍个人,凡发生离职、变更首席代表或代表机构注销之前,都应办理注销外籍个人纳税登记。
2.各主管税务所要设立自然人注销登记台帐,自受理之日起登记,以做备查之用。
3.纳税人提出注销外籍个人纳税登记申请的,需到主管税务所填写《自然人注销登记审批表》一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1)注销首席代表:
①总机构出具的离任证明原件
②境外有职务的,按入境天数纳税的,提供护照完整复印件(包括空白页)
③离任月份按入境天数纳税的,提供护照复印件或机票复印件
(2)注销代表:
①代表处出具的离任证明原件
②境外有职务的,按入境天数纳税的,提供护照完整复印件(包括空白页)
③离任月份按入境天数纳税的,提供护照复印件或机票复印件
4.受理人员要通过计算机认真查询纳税人在离任年度及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并打印一份清单,涉及到补税的,要通知纳税人补税,核对无误后,在《自然人注销登记审批表》“审核人员意见”、“所长意见”栏中签署意见。
5.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由专人负责将《自然人注销登记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报送征收管理科。
6.征收管理科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核注销外籍个人纳税登记的各种资料,经科长在《自然人注销登记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加盖科章后,由专人在大系统“涉外个人注销登记”模块中将《自然人注销登记审批表》录机。
7.征收管理科由专人负责将注销外籍个人纳税登记资料整理齐全后,于当天归入税务登记档案。
(二)工作流程图
十、代开发票管理
(一)工作程序及要求
1. 外国企业承包商
(1)初次代开发票需提供资料
①营业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纳税人
②收款单位财务章
③工程合同复印件(需贴印花税)
(2)已开过发票的需提供资料
①营业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纳税人
②收款单位财务章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①营业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纳税人
②收款单位财务章
③相应合同复印件
3.出租房屋
出租房屋需提供资料:
(1)营业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纳税人
(2)收款单位财务章(如出租方为外籍个人无须提供)
(3)租赁合同复印件(需贴印花税)
4.其他零散税源
需提供资料:
(1)营业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纳税人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收款单位财务章
(4)合同复印件(需贴印花税)
5.纳税服务税务所窗口人员受理后需审核:开具发票的经营业务的相关证明是否属实,根据经营业务确定的纳税人需开具发票的经营额是否完税。认为符合代开发票范围的,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报值班所长审批(外国企业承包商、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营业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除外)。
6.外国企业承包商申请代开发票时,需先到第二涉外税务所进行审核,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报所长审批。如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与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合同内容相同,则无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如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与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合同内容不同,则需重新提交合同复印件。审批后,纳税人持《代开发票申请表》、已完税的税收缴款书申报联和第一联到纳税服务税务所开具发票。
7.选择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营业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代开发票时,需提交相应的合同复印件到第一涉外税务所进行审核,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报所长审批。审批后,纳税人持《代开发票申请表》、已完税的税收缴款书申报联和第一联到纳税服务税务所开具发票。
8.纳税服务税务所在代开发票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经营活动证明材料或外国企业承包商、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营业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的由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审批的《代开发票申请表》,确定经营项目和所开具发票的种类,并按照规定逐项填开发票。发票填开后,要加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纳税服务所代开发票专用章”。同时在税票第一联原件上签署“已开具发票”及代开日期。
9.纳税服务税务所将每份合同代开发票资料整理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交送办公室归入固定档案(外国企业承包商、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营业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除外)。
10.纳税服务税务所将外国企业承包商、按经费换算方式缴纳营业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已完税的税收缴款书申报联转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将每份合同代开发票资料整理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交送办公室归入固定档案。
(二)工作流程图
十一、纳税申报
(一)确定纳税申报方式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1.上门申报或邮寄申报
上门申报或邮寄申报,纳税人可自由选择。
(1)上门申报的符合条件:
①外籍个人所得税申报;
②邮寄申报数据经常出现错误的;
③税款入库而不申报的;
④纳税人提出要上门申报的;
⑤不适宜邮寄申报的其他情形。
(2)工作程序及要求:
①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申报均为上门申报;
②对邮寄申报经常出现问题的纳税人,由纳税服务税务所提供有关纳税人的名单转相应的税务所改上门申报;对于税款入库而不申报的或不适宜邮寄申报的其他情形的,由各主管税务所将该类纳税人的申报方式改为上门申报。
2.网上申报
(1)对选择CA证书方式网上申报的处理办法:
①具备上网申报条件的纳税人要向主管税务所提出书面申请;
②各主管税务所将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名单报征收管理科;
③征收管理科汇总网上申报户名单后与北京数字认证中心联系培训事项,并通知各主管税务所;
④各主管税务所通知纳税人培训时间、应携带的资料及进行CA认证的培训。
(2)对选择用户名/口令方式网上申报的处理办法:
①具备上网申报条件的纳税人要向主管税务所提出书面申请;
②各主管税务所负责对纳税人进行申报操作的培训;
③各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的税种核定、开户银行等信息的正确性进行核对并打印出纳税人操作口令(一份)转交纳税人。
(3)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培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所填写《网上纳税申报协议书》(一式两份)备案。税务所同时通知纳税人于次月开始网上申报,并在1月、4月、7月、10月各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所送交上一季度的纸面纳税申报资料。
(4)各税务所每周末将本周批准的网上申报户名单报送征收管理科,由征收管理科转纳税服务税务所录机,将申报方式变更为电子申报。
(二)纳税申报其他工作程序及要求
1.补录纳税申报资料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被主管税务所予以罚款后,需到纳税服务税务所补录信息时,须持罚款原件和复印件及有关纳税申报材料。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未予以罚款的,纳税服务税务所凭各主管税务所批准的免予处罚申请补录纳税申报信息,否则,不得补录。
2.对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税票)的辅导
(1)对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所要加强对其进行宣传辅导,特别是各类纳税申报表(联)的填写,要确保纳税辅导到位。
(2)各主管税务所要利用多种方式召开办税人员例会,加强对纳税人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保证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3)每季度末由各主管税务所向征收管理科报送上季度办税人员活动情况。
3.初始申报的变更
(1)各主管税务所在清理未申报户时,凡发现纳税人初始申报和纳税核定有误的,需发给纳税人“初始申报变更表”,并通知纳税人填表后到纳税服务税务所办理变更手续。
(2)纳税服务税务所接到纳税人初始申报变更表后,要及时在计算机系统内变更信息,以确保纳税核定的准确,并于当天将资料交办公室归入税务档案。
4.查找申报资料
各主管税务所在迟报催缴工作中,凡遇到与纳税人就税种邮寄申报有异议的,请各主管税务所填写《查找申报资料单》,派有关人员到纳税服务税务所查找当期邮寄申报信件资料;已归档的申报资料由办公室负责查找。纳税服务税务所和办公室要协助各税务所做好申报资料的查寻工作。
(三)延期申报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纳税人向主管涉外税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申报申请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所应按纳税人延期申报(审批类)行政审批的程序要求办理。
(四)纳税服务所受理的征收范围:
1.受理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的上门申报;
2.受理邮寄申报方式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3.受理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4.受理零散税源的征收;
(五)工作流程图
十二、减免税
(一)工作要求
1.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对纳税人办理各类减免税所需资料要一次性告知。
2.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要按照各税种行政审批管理时限办理减免税事宜。
(二)工作程序:
1.纳税人按照税收政策向各主管税务所提出减免税申请,并认真填写《减免税申请报告书》。
2. 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按规定程序报各税种管理科。
3.各税种管理科根据减免税政策认真审核纳税人的申请,审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4.经主管局长审批后的《减免税申请报告书》,由各税种管理科录入计算机,凭《减免税申请报告书》拟定《减免税批复》(一式两份)转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同时将《减免税批复》(复印件)于当天交办公室存入税务档案。
5.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将审批后的减免税结果通知纳税人。
6.各税种管理科对减免税资料要按照文书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归集,每年定期将资料移交办公室归入税务档案。
(三)工作流程图
十三、缓缴税款
(一)工作程序及要求
1.适用范围
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工作程序
(1)纳税人如要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各主管税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载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种、税目、税额及其所属时间、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同时报送还款计划、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2)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按照延期缴纳税款的行政审批程序,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要严格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对于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申请,应不予受理,并将纳税人的申请材料一并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纳税人;对于凡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的申请,各主管税务所均应在此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各有关科室和征收管理科。
(3)各有关科室和征收管理科在接到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应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报主管局长审批。经主管局长签注意见后在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
(4)征收管理科应在收到市局批复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设专人负责将有关申请和审批资料即时录入计算机,同时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转给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办公室归入税务固定档案。
(5)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凭《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填制《批准延期缓纳税款通知书》送达纳税人,《送达回证》于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交到征收管理科。
(6)纳税人经批准的延期缴纳的税款,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应当从批准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未获得批准的,同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一纳税人在同一征期的同一税种的税款,无论经几次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其累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7)各业务科室及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要加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从受理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开始到缓缴税款的入库,要严格审核,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建立延期缴纳税款统计台帐,详细记录已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的税种、金额及批准期限,真正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8)征收管理科将对纳税人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对各税务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十四、退税
(一)工作程序及要求
1.各提退事项,首先由纳税人凭有关资料向各主管税务所提出书面退税申请,填写《退税申请表》一份并加盖公章,如是自然人申请退税的,一律手签字。
2.第一、第二涉外税务所依据税法规定,对《退税申请表》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要求纳税人名称、银行开户和银行帐号必须与大系统中的基本信息一致。对需办理退库的,由各主管税务所填写《退款申请书》(一式两份),附原缴款书、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的纳税资料,经办人、所长签字,加盖所章,并按规定录入大系统后,连同《退税工作时限跟踪单》一并上报各税种管理科审批。(时限是8个工作日)
3.各税种管理科应对申请退税理由、依据和时效认真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退税事项,在《退款申请书》和《退税申请表》上由经办人、科长签署意见,加盖科章,并在大系统中进行审批确认后,上报主管局长审批。(时限是8个工作日)
4.主管局长在《退款申请书》和《退税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由各税种管理科转计划会计科。(时限是5个工作日)
5.计划会计科打印出收入退还书,连同《退款申请书》一并送国库办理退税手续。(时限是7个工作日)
6.对于未退出的退税款项,计划会计科填写《未退出款项通知书》通知各主管税务所重新办理此笔退税手续。
十五、本流程涉及到的各类表样见二期应用手册。
十六、本通知自二○○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此前的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即行废止。
附件:
自然人税务登记注销审批表
自然人信息变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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