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6]72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72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发[2006]72号
【发文日期】 2006-06-15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注: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公布本文废止。
各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6年1月1日至文件转发之日应享受免税但已缴纳营业税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邮政企业全部收入免税的,实行退税。
(二)邮政企业部分收入免税的,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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