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2:13:04

浙地税发[2006]72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6]72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发[2006]72号
【发文日期】 2006-06-15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备注: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公布本文废止。

各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6年1月1日至文件转发之日应享受免税但已缴纳营业税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邮政企业全部收入免税的,实行退税。

(二)邮政企业部分收入免税的,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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