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5 12:12:5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3〕75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交人员从上海购物退税有关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交人员从上海购物退税有关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75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交人员从上海购物退税有关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757号
全文有效
2003-11-11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交人员从上海购物退税有关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79号)转发给你们,执行时间以《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20号)规定的执行时间为准,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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