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1-12-5 18:50:33

提醒: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须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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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提醒大家,实施股权(股票)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哦。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推出15条新举措,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其中第十条提到,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点击原文链接下载《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注意事项
1.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
2.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个人所得税处、海沧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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