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4〕4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4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42号
全文有效
2004-01-1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转发给你们,税务机关在审批减免税时,应按享受的减免税年度进行审批,不再规定具体的起止日期。以上,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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