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4]2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7号
全文有效
2004年2月11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66号)转发给你们,自2004年1月1日(税款所属)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I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一律按规定税率足额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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